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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研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会关系到本国的主权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以,各国对此一般会在国内立法中做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同时,为了协调、平衡各国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解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程序等问题,各国还缔结了大量的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对此加以统一规定。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研究

由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会关系到本国的主权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以,各国对此一般会在国内立法中做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同时,为了协调、平衡各国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解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程序等问题,各国还缔结了大量的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对此加以统一规定。例如,1958年《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68年《关于民事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1971年《民商事案件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973年《抚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等。此外,1956年欧洲《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欧洲《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也有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一般来说,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内国与外国之间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第二,外国法院的判决不属于内国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这些情况可归纳如下:(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4)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2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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