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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简述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数国家都允许当事人直接请求,如有的国家规定,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有的国家规定,这类申请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做出裁决的法院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该法令规定,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将外国法院的判决在6年内拿到英国高等法院进行登记,审查后予以登记的便按英国法院判决的方式予以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简述

(一)请求的提出

1.请求的主体

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内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向内国有关法院提出请求,但在提出请求的主体的问题上,各国立法不一。多数国家都允许当事人直接请求,如有的国家规定,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有的国家规定,这类申请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做出裁决的法院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7条又规定:“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由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由谁提出,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裁决作出国法律的规定。

2.请求的形式

关于请求书的形式问题,各国通常都规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须附有支持该项请求的必要文件。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对外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除请求书外的必要文件包括:(1)经法院证明无误的判决副本,如果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判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法院为此出具的证明书;(2)证明未出庭的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或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3)请求书和前两项所指文件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或双方认可的第三国文字(通常为英文或法文)的译本。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综合各国的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www.xing528.com)

1.发布执行令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执行地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即发给执行令,依照执行地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方式。

2.重新作出判决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执行地国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是由要求执行的当事人,以外国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向执行地国法院重新起诉;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内国法律规定不相抵触,就作出一个与外国法院判决的内容一致的新判决,然后依照其内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3.特殊登记的方式

这是英国的一种特殊方法,由其在1933年《相互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令》中所规定的方式。该法令规定,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将外国法院的判决在6年内拿到英国高等法院进行登记,审查后予以登记的便按英国法院判决的方式予以执行。这种方式较为简单,通常只适用于执行英联邦国家和与英联邦有互惠协定的国家的法院做出的某些判决(如支付一定金额的判决及离婚和别居的判决),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不属于这种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英国仍是采用重新审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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