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优化

国际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知,该议定书仅要求各缔约国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保证依据本国法律执行在本国境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三)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在日内瓦签署的上述两项公约,为建立一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统一国际制度奠定了基础。《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应当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除非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者,法院方可拒绝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国际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优化

(一)《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

这是国际间第一项关于仲裁问题的公约,于1923年9月24日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由16个欧洲国家在瑞士日内瓦签订。该议定书主要是保证“在各缔约国司法权下的契约当事人,签订一项现有或将来的争议的协议,同意将由于契约所发生的一切或任何争议,不论是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提交仲裁”。由此可知,该议定书仅要求各缔约国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保证依据本国法律执行在本国境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该议定书所确立的并非是真正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制度。

(二)《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该公约签订于1927年9月26日,肯定了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中涉及仲裁条款效力的内容。同时又规定,缔约国在其领土内对属于1923年议定书范围的仲裁申请所作出的裁决,应该被认定具有约束力。

(三)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在日内瓦签署的上述两项公约,为建立一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统一国际制度奠定了基础。然而,它们的适用范围、承认及执行的条件以及请求执行的程序等都有不足之处,从而影响了它们的效力。而“二战”以后国际商事业活动的规模和形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仲裁成为人们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前两项在日内瓦签署的公约不足以提供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讨论并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因公约是在纽约通过,故一般称之为1958年《纽约公约》。至1997年9月3日止,全世界共有112个国家参加并批准了这个公约。《纽约公约》是当代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项最全面、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它的通过并生效,标志着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制度的形成。

《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应当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除非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者,法院方可拒绝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这五种情况是:(www.xing528.com)

(1)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对其适用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者;仲裁协议依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无效;如无此项选择,依据裁决地国的法律为无效者。

(2)被申请人未能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案情的。

(3)仲裁庭越权,即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但如果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可与未提交的事项区别开来的话,则裁决中关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的部分仍然可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如无此项约定,与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已经被裁决地国的主管机关或被进行此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

此外,如果执行地的法院认定,该仲裁裁决依据执行地国的法律为不可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或者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与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也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