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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机关文书和档案处理的临时规定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是领导工作的重要助手。第四条党委和党委各部门、国家机关的党组和群众团体的党组、直属机关党委会等,均应根据本条例,建立和健全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机关内各单位视需要可设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或文书处理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机关文书和档案处理的临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是领导工作的重要助手。在党的机关中正确地建立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党的机密和保存与利用党的史料的重要环节。机关领导人必须经常注意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热爱自己的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严守党的秘密,积极主动地完成党所给予的光荣任务。

第二条 党的机关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发电底稿、内部使用的文件以及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簿册、图表、照片、录音等),反映着人民革命斗争、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的真实情况,均应作为档案保存。

第三条 文书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地处理文书;反对积压和紊乱,反对文牍主义。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机关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利机关工作,反对分散保存。

第四条 党委和党委各部门、国家机关的党组和群众团体的党组、直属机关党委会等,均应根据本条 例,建立和健全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对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党委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分局和省(市)委办公厅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在业务上亦有指导之责。

第二章 文书处理工作

第一节 文书处理工作的任务和组织

第六条 文书处理工作的任务:

(一)文书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二)文书的催办和拟办;

(三)为领导人准备参考材料;

(四)会议、汇报的记录;

(五)人民来信的处理;

(六)文书的缮印和校对;

(七)文书材料的立卷、保管、供应调阅和归档;

(八)领导人交办的其它文书工作任务。

第七条 在办公厅(室)或秘书处下设立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机关内各单位视需要可设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或文书处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所列某些任务,视需要可另设机构或人员处理。

第二节 文书的规格和收发手续

第八条 文书纸形大小(包括文件、电报、文电稿纸、记录纸),一律采用标准报纸的十六开(即长十又四分之三英寸,宽七又四分之三英寸),

一般文书采用竖写或竖排,在右侧装订。只有某些表格或外文太多的文书可以横写或横排,可在左侧或上端装订。装订线以外不要写字。

第九条 拟制发文时,除综合性的报告和指示外,应严格执行一文一事制度。(www.xing528.com)

第十条 发文须加注“标题”或“事由”(便函除外)并在第一页规定的地方填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附表一、二、三)。

第十一条 任何文书均须写明发文机关的全衔和发文的年、月、日,内部使用的文件材料亦须注明制成单位的名称和年、月、日。

第十二条 发文最后定稿应由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发出时缮印清楚,并加盖机关或单位印章;但按规定格式大批印发的文书,可不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机关和各单位收到和发出的文书,一般均应由文书处理工作人员按收文、发文分别编号登记。收文并应加盖收文图章。

第十四条 收文登记后,应按照性质及时分送有关负责人审批(有明确分发规定者除外),然后送交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阅办。

第十五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应按照领导人的指示作催办登记,并及时检查办理情形。等待答复的发文,亦需由承办人将发文存本单独存放,并按时催促有关单位作复。

第十六条 同一文件分发到机关许多单位时,除主办单位留存外,其他单位在不需用时,可经过批准自行销毁。但规定要收回的文件,应由发文部门定期收回处理。

第三节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

第十七条 机关内各单位办理(或领导人亲办)完毕的文书材料,均应汇交本单位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或文书处理工作人员立卷保存。

第十八条 经过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书,由主办单位立卷;由机关某一单位承办而以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其最后定稿、草稿和有关收文应在发文单位立卷或承办单位立卷,由党委办公厅(室)作统一规定。由党的机关拟办而以国家机关或群众团体名义发出的文件,除最后定稿存发出机关外,其草稿和有关收文在党委机关立卷。

第十九条 机关领导人因兼任其他机关职务而形成的文书,应送交有关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部门,不得与本机关的文书混淆。

第二十条 文件和电报应统一管理。文件和电报由文书处理部门统一立卷归档,但绝密文电应由专人单独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部门负责人应在年初组织有关人员拟订“案卷类目”,文书处理工作人员根据批准的“案卷类目”进行立卷,如无“案卷类目”,应在保持文件联系的原则下,按照文件的名称、问题、作者等特征进行立卷。

第二十二条 立成的案卷,除特殊情况不宜装订者外,均须加案卷封面(附表四),用线装订(文件上的金属针应在装订前去掉)。卷内文件应统一编注张号,并在卷后附入备考表(附表五),注明卷内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要的案卷,必须在卷首附上卷内目录(附表六),卷内目录和卷内文件统一编注张号。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文件除原稿外,可保存两份,必要时分两卷保管,其中一卷可暂不装订。

第二十五条 机关内各单位的文书立成案卷后,应按一定顺序排列编号,制成卷案目录(绝密案卷视需要可单独编制目录),于第二年向机关档案室归档。未办理完毕的案卷可以缓归,但须登记在案卷目录上,并加以注明。

案卷目录(附表七)应复写三份,在归档时按照目录将案卷交接清楚后,由双方交接人和负责人签字,二份存档案室,一份存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和工作人员档案,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保管,如本人调动工作,其档案亦随之转移;本人退休或死亡,其档案则向所在机关档案室归档。

(附表皆略)

第三章 档案工作(略)

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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