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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责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除判处主刑外,一律并处没收财产;对于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除判处主刑外,一律并处罚金;对其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根据其犯罪情节予以考虑是否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责优化方案

根据《刑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根据《刑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积极参加恐怖组织与其他参加恐怖组织的法定刑幅度不同。因此,在涉及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和其他参加恐怖组织行为相互转换的情况下,应当以较重的行为定罪量刑。

第二,本罪的财产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配合主刑适用。对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除判处主刑外,一律并处没收财产;对于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除判处主刑外,一律并处罚金;对其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根据其犯罪情节予以考虑是否并处罚金。这样的量刑搭配,一方面,有利于打击恐怖活动组织。资金是恐怖活动组织维持生存、运转的命门,配置财产刑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恐怖组织的再生能力。另一方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34]对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予以区别对待,是符合刑法总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要求。

【注释】

[1]陈明传、骆平沂:《国土安全导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99~101页。

[2]参见李伟等主编:《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斗争年鉴2003》,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3]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4]王德育:“‘恐怖活动组织’概念初探”,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5]《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并非专门针对恐怖活动,而是针对实施劫持行为的一切犯罪分子,以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6]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7]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载《人民日报》2002年1月22日,第4版。

[8]十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

[9]联合国安全理事会2001年第1373号决议。

[1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载《人民日报》2002年1月22日,第4版。

[11]参见房建中:“对当前新疆反恐怖斗争的几点认识和思考”,载陈明华、郎胜、吴振兴主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选集(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8页。

[1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页。

[13][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14]参见何洪泽:“安理会一致通过决议强烈谴责在美发生的袭击事件”,载《人民日报》2001年9月14日,第3版。

[15]梁慧:“‘伊斯兰国’如何敛财”,载《学习时报》2016年2月22日,第2版。

[16]王新:“零适用的审判现状:审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www.xing528.com)

[17]“2012年中国反洗钱报告”,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报告》2013年第2期。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9]赵红艳:《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恐怖主义的遏制》,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

[20]曲新久:“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

[2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7页。

[22][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5页。

[23]James M.Henslin,Social Problems,New Jersey:Prentice Hall,1994,p.583.

[24]2003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4个“东突”恐怖组织以及11名恐怖分子的名单。2008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第二批认定的“东突”恐怖分子名单》。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第三批认定的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并对其资金及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25]“公安部公布第一批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载http://www.gov.cn/test/2005-06/28/content_10520.htm,访问时间:2019年1月30日。

[26]韦庆旺、俞国良:“权力的社会认知研究述评”,载《心理科学进展》2009年第6期。

[27]储槐植:“犯罪发展与刑法演变”,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

[28]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

[29]沈莺:“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比较——刑法视角下的界定与辨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30][日]野村稔:《刑法总论》,何力、全理其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页。

[31][日]山口厚:《刑法总论》,全理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页。

[3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0页。

[3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34][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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