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主体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主体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当司法机关向实施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取其明知的与自己案件无关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证据时,拒不提供的,可以构成本罪。(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拒绝提供其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证据,情节严重的,不能阻却刑事责任,应构成本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主体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除了满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知情人”这一特殊身份。这是由于行为人知晓他人犯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这一状态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之前就已经形成的,而正是因为行为人具有“知情人”这一特殊身份,司法机关才会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9]在刑事诉讼中,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也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知情的被害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认定拒绝提供情况、证据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时,以下几种特殊身份者需要特别注意:

(一)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律师应当对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委托人或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信息保密。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当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履行职务而获知了其被代理人实施以上三种犯罪的情况和证据之时,产生了义务冲突,可以拒绝提供其被代理人涉嫌以上三种犯罪行为的情况和证据,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律师了解到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依照《律师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仍需履行报告义务。同时,辩护人仍需遵守《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

(二)共同实施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同案犯(www.xing528.com)

共同实施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同案犯,出于义气或利益考虑,建立攻守同盟,拒绝提供与自己案件有关的同案犯的相关犯罪情况、证据的,其所犯的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吸收拒绝提供证据犯罪,以其所实施的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定罪处罚,不另行构成其他犯罪。但当司法机关向实施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取其明知的与自己案件无关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证据时,拒不提供的,可以构成本罪。

(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拒绝提供其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证据,情节严重的,不能阻却刑事责任,应构成本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