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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讨犯罪的特殊形态问题,解析犯罪的特殊形态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2人以上形成攻守同盟,约定一同拒绝提供相关犯罪证据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明知他人掌握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间谍犯罪的情况或证据,为其提供条件,通过帮助他人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调查等手段帮助其拒绝作证的,构成本罪的帮助犯。

深入探讨犯罪的特殊形态问题,解析犯罪的特殊形态及其影响

(一)本罪的停止形态

本罪作为具有罪量因素的真正不作为犯,不存在犯罪未遂或中止。行为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或拒绝提供后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证据的,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反间谍法》第29条或《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对于已经如实提供相关案件证据、情况的,但又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否认此前所作证言、提供的证据的,或无合理理由拒不作为证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样认定本罪成立。

(二)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2人以上形成攻守同盟,约定一同拒绝提供相关犯罪证据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www.xing528.com)

明知他人掌握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间谍犯罪的情况或证据,为其提供条件,通过帮助他人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调查等手段帮助其拒绝作证的,构成本罪的帮助犯。为帮助他人拒绝作证而毁灭证据的,属于采取作为的手段帮助他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行为人为使他人不向司法机关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的,成立妨害作证罪。行为人受他人以暴力、威胁胁迫而拒不向司法机关提供情况、证据的,构成本罪的胁从犯,依据《刑法》第28条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教唆他人拒不向司法机关提供情况、证据的,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

采取暴力抗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情况、调取证据的,其暴力抗拒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手段,成立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若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构成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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