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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阶段的历史演进(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Mores是关系到私法、公法、宗教和宗教法的行为规则,看来是Fas和Ius的渊源。尽管如此,公元前6世纪期间,公、私法之间开始出现明确的划分,并对世俗领域与宗教领域作一定的区分,但这种区分在法律体制的两个分支是以不同的方式发生的。

远古阶段的历史演进(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

像所有伟大的古老文明一样,罗马最古的法律文明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也未与宗教道德分开,在公和私的领域,法律与宗教和道德实质上是一致的,两个部门的界线被证明为非常不确定。这一现实的表现是Fas[2]、Ius[3]、Mos[4]三个概念的纠结,它们在同一时期出现,无所谓属于宗教、法律还是道德。这三个概念的原有含义被证明难以把握,因为连后来各时代的罗马人自己都对它们作了不同的解释。大致上可以说:Mores[5]是最古的调整共同体的成员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上述共同体的关系、共同体的行为以及共同体的一些单个成员的行为与神的关系的指导性的习惯。所以,Mores是关系到私法、公法、宗教和宗教法的行为规则,看来是Fas和Ius的渊源。[6]按通说,Fas是从人与神的关系的领域以及一些被置于神的保护下的关系的领域提炼出来的;Ius则相反,它关系到共同体成员间世俗领域的关系,但是,在涉及城邦事务的场合,其总是具有博得神的好感的目的。[7]无论如何,确定这一阶段中这两个概念间[8]的分界线,非常困难。举例来说,大祭司的僧侣团体保管着历书并确定在什么日子举行审判、召集人民大会是合法的。这些日子被说成是Fasti——意谓符合Fas的,其他的日子则是Nefaste,换言之,是违反Fas的。在这种场合,正如人们所看到的,今天我们当做世俗的活动,曾经是用涉及与神的关系的规范来调整的。

尽管如此,公元前6世纪期间,公、私法之间开始出现明确的划分,并对世俗领域与宗教领域作一定的区分,但这种区分在法律体制的两个分支是以不同的方式发生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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