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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著作与优士丁尼法律编纂中的三种基本身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在御制的《法学阶梯》中,人们还可以更加明确地理解优士丁尼的这一观念。

法学家著作与优士丁尼法律编纂中的三种基本身份

前一节中所描述的三种身份制度,在公元2世纪中叶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首次在理论层面上得到确定。[3]盖尤斯肯定不是探讨这一问题的第一个法学家,但他继承了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1世纪的法学理论。他的证明尤其重要,因为他的《法学阶梯》是在《学说汇纂》以外达成的著作,反映了古典时期的未受到优士丁尼的观念影响的关于身份制度的法理思想。

在《法学阶梯》1,9中,盖尤斯指出了最重要的人的划分——自由人与奴隶的划分(人法的主要划分是这样的:所有的人,要么是自由人,要么是奴隶[4]),这样就开始了以自由人的身份为对象进行的分析。在第10、12节中,他继续谈到了生来自由人与生为奴隶后来被解放的人(解放自由人)之间的区分,并阐述了从奴隶状态中获得解放的方式。在手稿的一段阙文之后,在第22~35节中,盖尤斯致力于市民的身份,讨论了基于与罗马人有共同的历史起源、相较于所有其他的外邦人享有特权地位的拉丁人的不同类别,然后在第36~47节中重新拣起了解放的主题。[5]在第48节中,法学家最后引入了自权人与他权人的划分(接下来探讨人法的另一种划分。事实上,某些人是自权人;有些人是承受他人权利的人[6]),并由此分析了家族的身份。

从这一整理中,我们可以看到:

1.盖尤斯十分了解这三种基本的身份间的区分。他没有给身份的概念下一个定义,但他论述了每一种身份的最重要之点。

2.该法学家认为,自由人的和家族的身份是基本的,而忽略了市民的身份,将之与自由人的身份一并论述,并把拉丁人的特殊状况作为独有的参照系。因此,尽管在其教材的其他要点上,他经常谈到外邦人使用的不同于罗马人的法,但是在用于讨论人的这一卷的开头,缺少一个对这种身份的详细分析,这是它在市民法中变得越来越不重要的明确表征。

3.为了探讨人法,身份的理论被看做是根本的。事实上,正如已经指出了的,盖尤斯的教材旨在让学生了解市民法的初步原理,该书解释了以自由人和奴隶、自权人和他权人的两分制为基础的全部的人法和家庭法。(www.xing528.com)

但是,以身份理论为来源的财产问题在《法学阶梯》的第2卷,在关系到财产取得的方式的部分被加以论述(2,86~96[7])。这种分开的探讨已经作了自我解释,因为财产问题对于奴隶和对于他权人来说,是共通的,因此构成了一个单一的讨论对象。

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阐述的身份制度,也是在其他古典时期的法学家的思想中要遭遇的,尽管他们的著作经过了优士丁尼的《市民法大全》的“过滤”才传给我们。在《学说汇纂》第1卷第5题中,有一个关于人的身份的标题,它包含了古典时期法学家著作的27个片段,在这些法学家中,最古的是杰尔苏(公元2世纪初)和盖尤斯(公元2世纪中叶)。这一标题是完全用于自由人的身份的,因此是用于自由人(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与奴隶的根本划分的。[8]D.1,5,17是乌尔比安的,它是唯一的探讨市民身份的片段,它谈到了公元212年的敕令安东尼努斯·卡拉卡拉皇帝以此敕令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以罗马市民权。实际上,乌尔比安的这一文本具有确认市民身份在公元212年之后在市民法领域最终已变得不重要的目的。《学说汇纂》随后的D.1,6,冠以“关于自权人或在他人权利下的人”的标题,它讨论的是以家族身份为基础的人的其他基本的划分,这一题只包含11个片段,在它们之间,第一重要的角色被赋予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乌尔比安的著作。

因此,《学说汇纂》允许我们作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它报道了都了解三种原始的身份的古典时期法学家思想的内容,尽管在公元212年的敕令之后,市民的身份已不再有具体的功能;尽管如同我们在第4节中将要看到的,在理论上仍继续存在着一些外邦人的类别。另一方面,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整理,反映了优士丁尼的和他的合作者的明确的观念,根据这些观念,所有与人有关的市民法应该只以两种身份,即自由人的身份和家族的身份为轴心转动,而以市民权为基础的划分在形式上也被废除了。[9]

在御制的《法学阶梯》中,人们还可以更加明确地理解优士丁尼的这一观念。《法学阶梯》1,3的标题意味深长,是“关于人法”,事实上,它包括了自由人与奴隶的根本划分,在紧接着的4个标题下,谈到了生来自由人(1,4)、解放自由人(1,5)和一些与解放有关的问题(1,6和1,7),这些论述废除了在公元212年后仍存在的拉丁人的范畴(1,5,3)。而在《法学阶梯》1,8中,正如它的与《学说汇纂》相同的标题“关于自权人或在他人权利下的人”所指出的,谈论的是以家族身份为基础的人的其他划分,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整个的人法和家庭法。

在更详细地探讨各个身份的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之前,我们觉得有必要作一个简短的总的观察。从我们如上所述的可明显地看出:存在着一个较古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所有三种身份(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被承认为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然后在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2世纪,已经过渡到一个市民身份减少其重要性的阶段,这种身份被国际交往和商业往来的进化超越了,它也是被市民权扩展到外邦人,直至由公元212年的敕令将它授予帝国的所有居民而超越的。优士丁尼最终在形式上也消灭了这种身份,把全部的人法建立在自由人—奴隶、自权人—他权人的二元制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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