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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受世俗法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4世纪开始,主教们被国家权力授予司法管辖方面的职能,换言之,他们可以在某些类型之争议的审判和发布判决中取代法官,这些判决具有由国家法官作出的判决的同样的效力。因此,强调世俗法在这一历史阶段影响了教会法的体系化,是重要的。

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受世俗法影响

随着君士坦丁皇帝于公元313年承认基督教以及狄奥多西皇帝于公元380年把它提升为帝国的官方宗教[32]为调整教会与国家的关系的某些方面而发布规范——这种调整对于国家至关重要——不仅属于皇权,而且教权本身也批准关于其组织的法律纪律规则。[33]这些规则采用了Canones[34]的希腊文名称(而在拉丁文中也是用这个名称),人们用同样的名称指称包含这些规则的文件。

从4世纪开始,主教们被国家权力授予司法管辖方面的职能,换言之,他们可以在某些类型之争议的审判和发布判决中取代法官,这些判决具有由国家法官作出的判决的同样的效力。人们以“主教听审”(Episcopalis audientia)的名称指称这样的职能。[35]随着基督教被宣布为官方宗教,教会圣库的财富大为增长,教会各级官员对于世俗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人们确立了皇帝对东部的教会的权威(事实上,选择君士坦丁堡的牧首——东部教会的首领,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并实现了教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相互渗透。[36]在如此形势下,很容易理解教规(Canones)作为法的产生根据的重要性。

当395年罗马帝国于形式上被分为东部帝国与西部帝国之时,已有教规法的“大全”(Corpus),它包括人们认为可追溯到使徒们的规则以及在教会之最重要的世界圣公会议上颁布的规则,例如在325年的尼西亚世界圣公会议和381年的君士坦丁堡世界圣公会议上颁布的规则。[37]从帝国被划分之时开始,西方的教会(被称做拉丁教会或罗马天主教)与东方的教会(被称做正教教会或拜占庭教会)开始各自拥有了自己的历史,尽管从形式上看,它们在11世纪之前(确切地说,是在1054年)仍是统一的。众所周知,西方教会的权力日渐增长,皇权逐渐受到削弱,教皇首先在主教中取得了支配性地位,随后在所有的继罗马帝国之后的西欧国家中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而东方教会实际上受制于皇帝的权力,君士坦丁堡的牧首基本上从属于皇帝的意志。(www.xing528.com)

这里要把我们进行的简短研究限制在东方教会的范围内,应看到,在5世纪期间,教规的数目极大地增长了。人们总是在最古的“大全”中加进新的教规,这些新教规是在这一世纪上半叶举行的一些重要的世界圣公会议上批准的,例如在君士坦丁堡世界圣公会议、卡尔切多尼亚世界圣公会议和以弗所世界圣公会议上批准的教规。此外的其他被人们追溯到最古的早期基督教著作家们——例如圣巴西尔——之作品的法律规则,就被收集在用于解决教会事务的皇帝敕令中。在优士丁尼的《法典》中,例如,第1卷的头13个题只包括关于教会事务的敕令,上述皇帝的《新律》中的许多敕令也是关于这一领域的。

为了结束这种混乱的状态,在《民法大全》之编纂的影响下,于6世纪后半叶产生了新教规的汇集,人们试图以此系统地整理新教规。因此,强调世俗法在这一历史阶段影响了教会法的体系化,是重要的。在这样的汇集中,最重要的是《50题汇集》(Collectio L titulorum),它被归于律师(Scolasitico)乔万尼,他曾经是一名律师(在希腊语中,Scolasiticos就是律师),后来成为安条克的教士,最终于公元565年成为君士坦丁堡的牧首。这一作品由50个题组成,其中教规被按涉及的主题分类,以方便其检索和适用。除了系统整理的教规外,《50题汇集》有一个附录,其中包含对优士丁尼《新律》中关于教会事务的诸章的一个汇集,它因此得名为《87章汇集》(Collectio LXXXVII Capitulorum)。[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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