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翻译的“达”和“雅”,黄风曾提及的这两个标准,在我们看来是从来不能分离的,翻译的“达”总要伴随着“雅”才能使译本流畅。
在这些年里,我们经常面临的疑问是:我们应该优先选择直译,而将对文本的理解委诸读者的专门的学术训练,还是我们应该倾向于做解释性的翻译,以便于非专业读者的理解。就维纳里的译本和弗拉米提的译本看[16],《学说汇纂》的19世纪意大利语译本显然是倾向于采前一态度,可以看到,他们几乎总是利用拉丁语和意大利语的相似处,对很多语句、表述进行直译,用意大利语来模仿拉丁术语,几乎不做解释上的努力,如前面提到的merx,他们总是将之翻译为merce,而不区分该拉丁术语是表示“商品”,还是表示“商业活动”或“特有产”。另外,actio in factum也总是被翻译为azione in fatto(事实诉),acceptilatio也总是被翻译为accettilazione(接受)。
这种翻译模式的优势在于,它只将拉丁词汇替换为意大利语词汇,不增加任何解释。显然,这是意大利语译本可能具有的一种优势,因为意大利语在语源上和拉丁语有共同处。基于同样的原因,19世纪中罗马法原始文献的法语译本和西班牙语译本也都经常采用这一模式。[17]不过,这种模式的消极面在于:读者容易困惑,难以理解。如果是这个领域的专家,为了理解术语的含义,他会直接去看拉丁原文;如果不是专家,他将无法理解。
这一让人失望的结果导致了20世纪中翻译模式的根本改变。就我个人而言,我可以在我们小组进行中文翻译的工作中体会这一模式。事实上,由于中文和拉丁文的根本差异,采用这种模式从一开始就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解释法律术语,抛弃所有可能产生文本理解上的模糊的其他选项。
至于《学说汇纂》的意大利语新译本,为了使得译本对于任何感兴趣的读者都清晰可解,而不要求读者具有拉丁语知识和罗马法的专业知识,主编斯奇巴尼教授和兰特拉教授作出了两个重要的决定。(https://www.xing528.com)
第一个重要决定是,将所有的拉丁术语以最易于理解的方式翻译为意大利语,如果必要的话,便不采用直译的方式。例如,将actio in factum翻译为“根据事实而塑造的诉讼”,以使得读者能明白裁判官之构建诉讼的程式,系根据某一特定的事实情态,而非根据某种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对acceptilatio则根据其语境有不同的译法,如果涉及的是对债务的免除,则译为“正式免除”,如果涉及的是对给付的接受,则译为“正式宣布收到给付”。
第二个重要决定是,在译文中加入一些简短的补充解释,但限于必要者,并以方括号表示此种添加。由此可使译文更流畅,同时,指明这些添加被认为是为理解文本所必需的。
这样的做法并不伤害译文的信实性,还能满足让感兴趣的读者容易理解《学说汇纂》译文的目标。
出于同样的目的,不应忽略译文的“雅”对于不使译文显得枯燥的作用。《学说汇纂》意大利语新译本的工作委员会中有一位语言学家,其任务就在于监督译本的明晰性和准确性。我们的依据是,现行的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编纂者中也包括了一些语言学家,其任务在于优化文本的形式和纯粹性,并取得了极为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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