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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思考:拍违有奖活动的后续探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局部地区“拍违有奖”的改革举措虽然相继中途夭折,但这种警察行政活动特定阶段的民营化尝试却具有重要的样本分析价值。[24]笔者认为,“拍违有奖”的改革举措实质上是建立在行政执法权分解及行政过程论基础上的民营化尝试。郑颖起诉称,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职权,交通行政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延伸思考:拍违有奖活动的后续探讨

局部地区“拍违有奖”的改革举措虽然相继中途夭折,但这种警察行政活动特定阶段的民营化尝试却具有重要的样本分析价值。事实上,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拍违有奖”作出终审判决后不久,就有行政法学者撰文认为判决既与行政证据制度的原理与规定不合,又违背了现代行政法理和行政改革的方向,并呼吁审判机关应当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依循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发展的方向三思而后行,确保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合理界限和张力,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扮演适当的角色,避免对于行政改革积极性和公民参与积极性的双重压抑。[23]对于武汉公安机关“自觉叫停”的做法,有分析者则从警方视角的“执法效益论”角度揭示了有奖举报被黯然叫停的真正缘由。[24]

笔者认为,“拍违有奖”的改革举措实质上是建立在行政执法权分解及行政过程论基础上的民营化尝试。从公私部门合作治理的角度上看,私人拍客所起的是类似举报者的作用,而且这种举报如果属实将会受到物质奖励;从公安机关角度上看,私人拍客所起的是收集初步违法信息的作用,并不涉及国家行政处罚权甚至处罚作出之前调查权的转移。当然,如果公安机关通过一定方式指定特定的私人专门负责收集某类违法信息,则私人实际上起到了行政助手甚至行政委托的作用。例如,前述苏州交巡警部门使用的辅助警察就承担了市区范围内违章停车的抓拍、取证工作,待这些信息输送反馈到交巡警部门之后,需要进行细致甄别才能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最终决定。可见,无论是普通市民还是辅助警察拍违,都不涉及国家公权力的移转,只是私人力量在违法事实采集阶段的参与而已。即便行政机关将某类违法事实的调查事务委托给私人行使,也并不能因此而放弃自身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新近一些法院的判决已经对“交通协管员贴单行为”作出了合法性的认定。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新近公布了2013年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其中,第九起案件“郑颖诉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就与警察任务的私人参与执行有关。2012年8月,淄博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颖违章停车的照片,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颖起诉称,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职权,交通行政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013年8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243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审判决。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交通协管员拍摄违法停车照片,并将照片提供给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属于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情况的行为,相应照片经交警部门审核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协管员并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在“杨京浩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8条第4款的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该案中,交通协管员对于杨京浩实施的违反规定停车的行为,向其车辆粘贴《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并将该违法行为拍照后向交管部门进行报告,系依法履行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义务。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属于具有行政强制性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行为,故对于杨京浩提出的交通协管员向其车辆粘贴《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是执法行为、该行为系违法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25](www.xing528.com)

尽管零星的法院判决对交通协管员的行为秉持了肯定态度,但由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尚不健全,加上行政法领域中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还不彻底,上述改革举措仍将面临诸多质疑。[26]因此,在承认私人力量参与执行某些警察任务的同时,加快相应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已经迫在眉睫。否则,形式合法性的欠缺将断送实质上有益的民营化改革探索。在当前创新社会治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时代课题的背景下,强调这一点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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