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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人民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参加民事诉讼,抗诉需具备法定的事由,这些事由可能是生效裁判在事实、程序和法律方面的错误,也可能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丰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个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体也不尽一致。

(一)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向人民法院应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他们共同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事实问题,即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另一个是法律问题,即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是否合法作出判断。

(二)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案件的事实,或者提供语言翻译。不论是证明,还是翻译,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都不是实体权利请求,而只是案件事实。

(三)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参加民事诉讼,抗诉需具备法定的事由,这些事由可能是生效裁判在事实、程序和法律方面的错误,也可能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核心、焦点问题也正是原生效裁判是否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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