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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权:案件移交及地域纠错的法律程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移送管辖权:案件移交及地域纠错的法律程序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一规定表明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对案件有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就应当查明本院对某一案件有无管辖权,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发生移送的问题。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才有移送的必要。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www.xing528.com)

移送的目的在于纠正案件管辖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因此接受移送的法院只能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如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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