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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变更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不适格的当事人变更为适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仅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可以排除掉那些表面上不适格的当事人。对于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更换,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换被告后,适格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对于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变更及其影响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不适格的当事人变更为适格的当事人。

我们知道,形式上的当事人是最初意义上的当事人,它是由原告在诉状中确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仅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可以排除掉那些表面上不适格的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实质审理之后,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适格当事人的标准对原告记载的当事人进行最终的确定,如果原告记载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承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具有了正当性;如果原告记载的当事人不适格,包括他本人不适格和他确定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就不能对他们进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不适格的当事人进行变更。(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不适格当事人变更的规定。理论上与司法实践的通说认为,变更不适格当事人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对于原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如果不适格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通知适格的原告后,适格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终结案件的审理,作结案处理。对于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更换,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换被告后,适格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对于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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