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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裁判形成对当事人的公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中,针对案件当事人的公开显然是最重要与最核心的部分,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却一直没有把这一部分纳入其范围,而且理论界也较少对此进行探讨。纵观裁判的形成过程,裁判者需要处理的主要是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中裁判形成对当事人的公开

在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中,针对案件当事人的公开显然是最重要与最核心的部分,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却一直没有把这一部分纳入其范围,而且理论界也较少对此进行探讨。但反观裁判文书的公开,我们不难发现,这一问题不仅引起了理论研究的极大关注,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在最大限度地进行着裁判文书的公开,而且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最新指导意见都提出,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并对说理部分一并进行公开。然而,令人费解的是,目前的司法制度仅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中裁判结果的说理部分,却未要求对裁判说理产生的具体过程进行公开,颇有些本末倒置的意味。从理论上看,裁判文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结果,必然是对整个裁判形成过程的最终总结,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纳入其公开的范围,则代表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已经纳入被社会公众知悉的范围。然而,深入分析我们便不难发现,根据现实情况,如果将这种裁判结果如何产生、裁判者如何运用逻辑推理及专业能力裁判案件的过程都纳入向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公开的范围,那么,就裁判的形成过程而言,当事人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理应享有比社会公众更具体、更及时的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知情权

从另一方面来说,随着对诉讼基础理论以及两大法系诉讼制度研究的渐趋深入,我国诉讼制度理念也逐渐从国家本位转向当事人本位,诉讼模式也逐渐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这就要求贯彻约束性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加强当事人对裁判形成过程的参与和支配。所谓约束性辩论原则是指,只有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间没有争议的要件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范围。[67]可见,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均应该来自当事人辩论的范围。而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涵:当事人得以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包括通过起诉启动诉讼,也可以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以及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裁判;当事人得以对程序权利进行处分,包括达成和解、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与撤回申请等。[68]基于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民事纠纷的私权属性,处分原则是约束性辩论原则建立的基础,因此,当事人对于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范围享有决定权。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针对裁判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实质性影响的环节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公开,因为当事人只有在及时知悉诉讼进展的情况下才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其辩论权与处分权,从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纵观裁判的形成过程,裁判者需要处理的主要是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因此,对当事人公开的具体内容就应包含裁判者对这两类问题的处理情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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