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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司法公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件当事人是一份裁判文书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对裁判文书最为关注的人。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的要求是追求个案化而非裁判文书的指引作用;追求实体权益的实现而不强调程序权益;追求结果的公正甚至忽略作出结果的理由。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裁判文书,意味着法官说理需要不仅限于法理,还要讲情理,也就是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司法判决以案件当事人为直接和主要对象,它需要对当事人提起的争点和论点作出裁判。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司法公开

案件当事人是一份裁判文书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对裁判文书最为关注的人。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的要求是追求个案化而非裁判文书的指引作用;追求实体权益的实现而不强调程序权益;追求结果的公正甚至忽略作出结果的理由。尤其是作为败诉的一方,会对裁判文书进行字斟句酌,不放过任何微小的错误,以辅助其自己确信或向上级法院、审判机关展示裁判是草率而不公正的。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裁判文书,意味着法官说理需要不仅限于法理,还要讲情理,也就是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9]如果法官的论理不能够说服持反对意见的当事人,当事人难免会怀疑法院阐述道理的公正性,这当然从应然层面显示了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性和法教义学的现实意义,但也在实然层面彰显了法教义学的制度约束和应用局限。司法判决以案件当事人为直接和主要对象,它需要对当事人提起的争点和论点作出裁判。因此,判决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向败诉方表明判决是合法的,是法院对诉诸司法的公民的一种合理回答,而不单纯是一种具有国家权威的行为。[10]此类裁判文书则要求法官在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影响案件结果的同时,仍要回应当事人的理由。比如说,在一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会提出一些与法律职业人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关的质疑,如当事人不应委托代理人出庭而应当自行出庭、一审法院不准许当事人查阅卷宗程序违法等,法官仍应对此进行回应。(www.xing528.com)

十几年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已成为学界公认的主流价值取向,要求法院的司法活动应当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观念。[11]然而,以当事人为导向的裁判文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职权主义庭审模式下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强化“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现阶段,在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全面公开的现阶段,在法官专业化水平已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以及当事人诉权有了一定程度保障的时代,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裁判文书不能凸显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中的主体地位,也就无法适应司法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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