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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司法公开:以社会公众为中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年龄、职务、性格、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千差万别,社会公众对网上信息的认知不同,加上互联网的隐蔽性及责任的不确定性,上网公开的裁判结果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呈流变性。同时,法院也可以并应该通过司法判决向当事人和社会证明,自己是具备高超的裁判技能的职业团体。

民事诉讼司法公开:以社会公众为中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随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传播方式的飞速发展,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日益加深。由于年龄、职务、性格、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千差万别,社会公众对网上信息的认知不同,加上互联网的隐蔽性及责任的不确定性,上网公开的裁判结果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呈流变性。对于此类受众的理解呈现一定“合理性和道德性代表正确性”色彩,而这种合理性和道德性在流变特点下仅能在一定范围内把握和衡量。[18]

息讼止争的说理目的不仅体现在案件本身,而且关系到裁判可能触及的“潜在利益”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断和说理中。[19]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欧洲法院提出如下建议:公布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裁判文书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裁判要旨进行归纳,并在互联网上发布。[20](www.xing528.com)

一般说来,判决书越加具有技术性、规范性和演绎性,其能为未经法律训练的当事人和普通公众阅读理解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些为数众多的判决在平凡的日子里却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经常改变社会某一群体在某些情况下的策略选择,并最终影响社会本身。还有些判决本身就被全社会关注,这样的判决更是通过自己先天的巨大影响力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的行为习惯。同时,法院也可以并应该通过司法判决向当事人和社会证明,自己是具备高超的裁判技能的职业团体。[21]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法律的逻辑之外,辅之以修辞,以通俗、严谨及说理透彻的语言让当事人知法明理,让抽象的法律变得生动、具体,避免法律的僵硬。换个角度看,法官即使认为某个法律争点在本案中并不重要也应当参考德国和美国的范例,在理由部分明确表明该争点应当由日后更合适的案件处理,以配合日渐丰满的我国指导性案例甚至判例制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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