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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下的司法公开:少数意见公开制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股热潮中,裁判文书少数意见公开被视为一项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在部分法院被推出。[2]从世界范围来讲,少数意见公开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断融合的大背景下,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出现了少数意见公开制度。其中,阿根廷、芬兰和瑞典等国的法院判决对少数意见的展示已经非常充分,基本接近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少数意见公开是否会削弱法院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下的司法公开:少数意见公开制度

当前,司法公开工作在法院系统开展得如火如荼,其受到的重视程度之高可以说在法院系统前所未有。在这股热潮中,裁判文书少数意见公开被视为一项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在部分法院被推出。一个代表性的事例是,2015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一起“情侣图形”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合议庭对原告提交的在先商标注册证、在后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初步权属证据产生了分歧,最后该院依据多数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并同时在判决中载明了少数意见及其理由,此举被认为是“一次突破性的尝试”。[1]

所谓少数意见,顾名思义,就是指合议庭少数成员的意见,或者说是不同于多数意见的意见,通常表现为反对意见(即对多数意见的结论与理由均不同意)、不同意见(即同意多数意见的结论但不认可其理由)、补充意见(即认可多数意见,但有进一步支持该意见的观点)。[2]从世界范围来讲,少数意见公开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断融合的大背景下,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出现了少数意见公开制度。其中,阿根廷、芬兰和瑞典等国的法院判决对少数意见的展示已经非常充分,基本接近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3]

就我国法院而言,实际上,早在1999年至2005年间,广州市海事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便都先后尝试过在判决书中公开少数意见[4],当时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造成了很大冲击。但该制度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能够在全国法院推广,也未得到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政策层面的认可。究其原因,该制度在理论界引起的巨大分歧可能是重要因素之一。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少数意见公开是否会削弱法院的权威性。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会影响法院的声望和威信,因为只有在判决书以全体一致的名义作出时,才不会引起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如果公开少数意见或者反对意见,可能会让当事人对于法院判断的严肃性产生困惑,甚至会生出“如果更换合议庭成员,可能会得出不同审判结论”的假设,[5]更有甚者,可能会刺激一些败诉当事人的排斥心理,坚定其不断申诉或上访的决心。[6]二是少数意见公开是否会影响法官判断的独立性。反对者认为,将法官反对意见公开“会给法官审判活动增加压力,特别是在一些敏感以及重大问题上公开个人见解需要极大的勇气”[7],会对法官独立审判造成影响。(www.xing528.com)

客观的分析,上述两点质疑虽然听起来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实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从其他国家既有的实践来看,二者都是不太站得住脚的。首先,法院的权威不是也不应该是建立在合议庭全体成员意见一致基础上的,而是应该基于裁判文书论证严密、说理详实、使公众能够心悦诚服接受,基于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公开、透明。而且,美国、英国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表明,公开少数意见并未对司法权威产生多少减损,反而会展示出法官的慎思明断及负责任的精神,从而增进司法公信和权威。其次,公开个人意见,对一些法官而言可能是压力,但不公开个人意见,对另一些法官而言也可能造成压力。因为对他们而言:“该判决的理由或结论并非是本人意见,却要被迫署名,这是对法官法律信仰的践踏,而基于审判纪律,还不能将本人不同意该判决言于外界,这种背离法律信仰之痛苦实难以体会。”[8]更何况,基于司法责任制的原理,每名法官都应该对其司法行为负责,包括作出判决时发表的意见。否则很难解释,为什么独任制下法官的个人意见都要完全对外公开,而在合议制下,某些法官的个人意见却可以不用公开?

那么,厘清了上述质疑,是否意味着少数意见公开制度在我国的移植就不会再有障碍了呢?笔者以为不然。姑且不论由这一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工作量增加可能会招致许多工作负荷沉重的法院的本能抵制(不过这一问题可以在技术层面得到解决,后文将有论述),仅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来看,笔者认为,少数意见公开制度要想在我国实施,必须要解决三个基础性的问题:第一,从制度依据上,该制度是否会与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相抵触?第二,从运行基础上,该制度在我国是否有真正科学的合议制度作保障?第三,从制度目的上,该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让法官在司法裁判决策中的真实想法得到公开?特别是对于第三个问题,少数意见公开制度可以说是裁判决策公开的一个缩影,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于撩开司法决策神秘面纱的一种渴望,以及社会公众希望法官将其每项判决依据和裁量基准都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期待。正如有学者所言:“公正、公开的司法程序,是消解公众猜疑、正当化个案判决的有效装置……法院必须贯彻公开审判、开示应公开的信息并说明判决依据。”[9]但是,裁判决策是否能够真正公开?公开的是否一定是法官决策中真实的意思?围绕这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中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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