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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借之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司法公开,信息传播载体发生根本变化。在横向领域,司法公开的剖面迅速扩大。到目前为止,除了合议庭评议信息、审判委员会讨论信息等依法不对外公开外,其他案件信息基本实现全程性公开。(三)数据维度上呈现海量化、无限性人类进入信息化时代后,也进入信息量爆炸时代。就外在原因来说,是信息形式的数字化、载体的硬盘化、传播的互联网化带来的信息“无限”承载性。

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本质上是司法信息向外传播的过程,因此其也离不开传播学的涵摄。以传统司法公开模式为对照,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兼具“司法”属性和“信息化”属性,“存在形态”在多个维度上呈现出新的特征,司法公开的方式、内容、效果不同,深刻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如果以“人”为喻,传统司法公开模式属于其弱小的“少年”时期,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已进入自己的“青年”时期。

(一)时间维度上呈现即时化、高效性

效率问题是考察司法公开的第一个维度,也是信息化带给司法公开最显著、最外在的特征。在传统司法公开条件下,立案、举证、开庭、判决等司法信息,通过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书面材料邮寄、报纸刊发公告甚至宣传栏张贴等形式才能到达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其中消耗的时间成本很大,短则几个小时,长则数日、数十日甚至数月,信息生成与传递到受众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借之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司法公开,信息传播载体发生根本变化。司法公开信息通过互联网手机网络实现光速传播,可以直接、即时传递到目标接收人群。比如就发布立案信息来说,当事人在申请立案时提供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法院在完成立案程序,生成案号、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信息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系统自动向当事人手机和电子邮箱推送信息,达到当事人实时了解案件进展的效果。

通过传统公开方式与信息化公开方式在时效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完全属于不同量级的差别。在同一信息传递方面,传统方式可能耗时几个小时、几天、几十天,而信息化方式只是毫秒级完成推送(接收人何时打开这一信息是另外一个问题)。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传统司法公开主要借助于人工处理,司法信息生成后,需要书记员或者法官亲自向当事人传递,工作方式属于人工模式。采取信息化手段后,司法公开的主体虽然仍然是人,但是承担信息具体传播任务的是人工开发的自动化系统,这些系统本质上是司法公开主体的延伸,为司法公开效率带来了质的变革。

(二)内容维度上呈现全面化、全程性

司法公开效率量级化的提升,为司法公开内容的深度拓展提供了基础。司法公开内容的变化,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剖面进行考察,纵向是指司法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横向是指就某个单一案件来说公开内容的尺度变化。在信息技术支撑下,纵向来看,司法公开的内容呈现“全面性”发展;横向来看,司法公开的内容呈现“全程性”发展。

在纵向领域,传统条件下以庭审旁听、裁判文书公开等案件信息为主,对于法院组织机构、法官名录、政务信息、监督信息等不公开或者公开程度有限,特别是全国有3000多家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很不平衡,透明度差异较大。在信息化条件下,通过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和监督指导,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司法公开实现对全国法院的全覆盖,涉及法院各个领域的信息都陆续放置在互联网上,司法政务信息、案件流程信息、机构人员信息等全面公开成为一种常态。

在横向领域,司法公开的剖面迅速扩大。在原来以庭审和文书公开为主的基础上,将立案信息、审判组织信息、听证询问信息、调查勘验信息、查冻扣信息等转移到互联网上,很多案件节点信息实现从无到有、内容实现从少到多。到目前为止,除了合议庭评议信息、审判委员会讨论信息等依法不对外公开外,其他案件信息基本实现全程性公开。

(三)数据维度上呈现海量化、无限性

人类进入信息化时代后,也进入信息量爆炸时代。在司法公开领域同样如此,如上文介绍的,各级人民法院发布审判流程信息超26亿条,累计庭审直播案件186万余件,发布裁判文书5595余万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239万余例,司法公开的数据量已是名副其实的“大数据”量级,远超传统司法公开模式下的信息量。司法公开数据海量化发展有内、外两个原因,都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

就内在原因来说,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司法公开内容的持续丰富。案件数量增长是循序渐进的、代数级的增长,全年法院案件量近五年增长60%,[39]并不会带来信息数据几何级的爆炸,因此,单纯案件数量上涨不是信息海量化的主要原因。蕴含在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每个案件中实际公开的环节、各环节公开的内容、每项内容中的信息点不断扩大、累积、叠加,形成了司法信息的暴增。

就外在原因来说,是信息形式的数字化、载体的硬盘化、传播的互联网化带来的信息“无限”承载性。以裁判文书为例,美国在计算机、互联网产生之前,只能是把具有判例法意义的裁判文书结集出版,为法官、当事人和公众查阅使用;在信息时代来临后,才能够将庞大的案例导入数据库,通过Westlaw等第三方平台或者法院自己向社会发布。中国裁判文书公开更是面临载体限制,全国法院每年有2000余万件案件的裁判文书,如果沿用纸质载体向公众发布几乎不可能完成,而这些信息数字化之后,如果是文本格式,占用的存储空间可能只有几十MB而已,较一个短视频占用空间都要小。

(四)存续维度上呈现互联化、永久性

信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一经发布就涉及存在状态的问题。司法公开与信息化特别是互联网结合之后,便具有了互联网信息的大部分特征,最显著的是信息的互联化和存续时间的永久性。

就司法公开信息互联化而言,是指司法公开信息一经发布,便可为所有互联网使用者所获取、备份及网状传播,不再保持传统载体信息源的单一性。互联网是一张由各个网络终端连接而成的网,其中的每个网络终端(主要是计算机、服务器)是网中的一个点,整体呈现扁平化连接和无限延伸状态,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核心”。因此,虽然信息的最初发布主体是单一的,是某一个司法公开平台,但信息一经发布便可能为其他主体“截获”并实现多重备份,这些备份信息可以作为信息传播的“原点”再次向外传播信息。

就司法公开信息的永久性而言,是指互联网信息作为一种数字信息,一旦发布便在网络上留下痕迹,为单机硬盘和网络“快照”留存,永远存在于网络空间,即使删去原信息也不能完全“擦除”它的痕迹,目前来看,任何时间、任何人、任何技术都无法完全抹去信息曾经存在的事实。虽然信息内容可以在后续进行编辑修改,但其原始状态及每一个修改版本,都已永远存在于网络空间,成为一种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可以预测,在人类存在时间里,数字信息将永续存在,假使有一天人类不存在了,这些信息可能仍然存在于宇宙当中。

(五)受众维度上呈现普遍化、泛在性(www.xing528.com)

司法公开的目的在于使特定信息为有关人员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传统司法公开模式下,受众分为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在信息化条件下,受众的大格局仍然如此,但“社会公众”外延越来越大,受众范围呈现“普遍化”,受众分布呈现“泛在性”。司法公开信息成为一种人类社会泛在的信息,不再局限于一地一域,这相对于农耕文明和工业文明是一个巨大的质变。

在受众类别语境下,社会公众不再限于一张通告、一份报纸、一本书籍、一张光盘所能到达的社会群体,而是取决于互联网所能到达的社会群体。这些群体中,不再需要区分法律人、媒体人、同类案件当事人、其他公众,而是实现互联网空间的全覆盖,各个社会群体具有同样的获取资源的条件,司法公开信息可以到达任何一类对此关心的群体。

在地域空间语境下,司法公开信息走出了法院、走出了一省一市,特别是走出了国家的地理概念。中国裁判文书已有2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登录浏览,身处任何国家都可以网上观看“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庭审直播。同样,身在中国可以查询到世界上所有采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司法公开的国家的司法信息。

(六)应用维度上呈现多元化、共享性

司法公开的目的不仅在于信息的传递、知悉,还在于基于一般信息的再加工、再利用。传统条件下,法院基于对司法信息的占有优势,可以进行诸如同类案例汇总、裁判要旨提炼等应用,其他机构如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较难获得足够的司法信息,很难对司法信息进行再加工处理。在信息化条件下,司法信息获取更加便捷,大数据分析日益成熟,人工智能辅助萌芽发展,司法信息的多元化深度应用和成果共享机制逐步形成。

在多元化应用方面,法院和其他研究、学术机构均可以对裁判文书等司法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开发“法信”平台,对海量案例要旨、裁判文书等资源进行深度加工、分类聚合、串联推送,为用户提供精准、全面、高效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和案例大数据智推服务。比如,民营资本开发的“无讼”平台,对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等进行深度开发,实现智能案例检索、智能案情分析,创造出了国内第一款法律人工智能机器人。将来,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司法公开信息利用将更加智能化。

成果共享性是司法公开信息嫁接互联网后的一个重要特征。法院、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都在从事司法公开信息的深度利用,但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智慧不再如传统社会的一家独有,而是普遍放到互联网上,继续为社会公众所使用,在知识产权各自保留的前提下,形成一种公益性为主的共享机制。

(七)交互维度上呈现服务性、互动性

信息化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从单向到交互、从自用到服务的过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亦呈现这样的轨迹。在传统条件下,司法公开的出发点是因法律规定而公开,出于诉讼管理需要而公开,在公开的方向上以单向信息传递为主,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缺少信息反馈的渠道。“去科层化”的互联网重构政治科层体系中的信息沟通,减少了传播的层级,提高了系统内的透明度。[40]在信息化条件下,基于“全民在网”的状态,司法公开平台在技术上实现由单向转为互动,司法公开承载的意义从管理转向服务。

司法公开的服务属性,是一次重大的理念和制度变革。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搬上互联网的同时,法院机构人员、办事流程、文书样式等全面公开,以信息公开为基础形成了系统化的诉讼服务网络。现今,基本不存在当事人要查找参与诉讼的信息而找不到的情况,服务渗透到诉讼的方方面面。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成的“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具有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查询等五大类24项功能,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获得了更充分的服务。

司法公开的互动属性,在信息化条件下成为可能。在信息化初始阶段,构成互联网的主要是静态的网页,公众只能浏览信息而无法交流互动,随着微博等交互平台的出现,网络终端双方才实现了互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具有联系法官的功能,其他司法公开平台也都留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馈信息的接口,还有的法院设立网上咨询平台,使法院可以及时准确了解当事人和公众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回复和处理。

(八)成本维度上呈现经济化、免费性

信息化给人类带来的“红利”,除了迅速、便捷、丰富之外,最大的红利是经济化,发布和接收信息成本不断降低,在用户端以免费为主。信息技术发展之初,计算机、互联网甚至电话都是极其昂贵的东西,只有少数人和机构可以享受技术的服务。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信息硬件成本不断降低,并且信息传递功能持续倍增,具体到某一项信息发、收则成本极小,对国家财政来说已可负担,对绝大部分公众来说已可承受。

信息化时代诉讼服务的目的是“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在司法公开的硬件保障、软件开发等基础层面,国家财政仍然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相对其产生的巨大价值而言,成本并非亟高而且在不断降低。从具体使用者的角度看,司法公开主要呈现免费性,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法院电子送达是体现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成本优势的一个典型例证。根据第三方评估,全国已经有2598家法院开展了电子化送达,占全部评估对象的75.41%,其中上海、天津、湖南、河南、河北、吉林、新疆等7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100%采取电子送达方式,支持可送达的文书包括起诉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从电子送达的途径来看,实现电子送达的法院中,有一半以上送达已全面涵盖了网站、邮件和短信三种途径。法院电子送达的广泛适用,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提高了送达效率。[41]

其他信息收发也与之类似。只需要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电脑终端点进行鼠标、键盘相应操作,信息即通过光纤传输到互联网平台。从信息接收来说,当事人更是可以从电脑、手机等多个渠道、从自己最便利的渠道获得与己相关、对己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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