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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现状考察: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面考察我国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状况,是进一步分析其特点、价值和问题的基础。截至2016年12月底,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6.2亿项,推送短信3476.9万条。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3314家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在信息化条件下,执行公开得以实质性、快速推进。

我国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现状考察: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全面考察我国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状况,是进一步分析其特点、价值和问题的基础。伴随着信息化的逐步发展,我国司法公开的载体、形式和内容不断丰富拓展,在平台建设上建成了以“四大公开平台”为主的司法公开载体,逐步实现了工作领域全覆盖、审判流程全覆盖、面向对象全覆盖。公开的领域从审判活动拓展到法院情况、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活动、司法政务等各个领域。公开的内容从庭审阶段拓展到立案、分案、审理、裁判、结案、执行等各环节。从简单的结果公开拓展到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的深度公开,实现公开活动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完整反映诉讼活动全貌。公开的对象由面向当事人,拓展为面向所有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搭建律师服务平台和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实现点对点的个性化公开和普遍性的日常公开的有机结合。[19]根据《中国法院司法公开机制全景图》,我国已经构建起到了以司法公开内容为核心,以专门司法公开平台为骨干,以综合媒介为补充的司法公开生态系统。与此同时,司法公开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过程中并非大功告成、十全十美,在制度构建、平台集约化、发展平衡性、技术和人才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成果

1.政务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是司法公开平台的总入口,是司法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涵盖了政务信息、机构设置、法官队伍、审判业务、裁判文书、文书样式、公报、公众互动等,公众了解法院、法官,当事人参与诉讼获取法律法规、诉讼服务等内容均可在网络上实现。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文稿发布2万余篇,访问量1.6亿余人次,[20]同时建成了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站。

2.审判流程公开

201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这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首要和最集中的展示平台。目前,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和兵团分院均已建成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并连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3500余家法院均能通过此平台向诉讼参与人发布审判流程信息,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为法院主动告知。[2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以凭有效证件号码和密码,随时登录查询、下载有关案件流程信息,了解案件在立案、分案、开庭、延长审理期限、调查取证、委托鉴定、评估拍卖、上诉等各个阶段的信息。通过此网站,当事人还可以实现法律文书签收,与承办法官和跟案书记员沟通联系、查询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建议等。除网络查询外,法院还会通过短信、微信等多渠道推送案件流程信息。截至2016年12月底,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6.2亿项,推送短信3476.9万条。[22]201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3.庭审活动公开

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庭审公开网”,全面覆盖四级法院,将海量庭审直播过程全方位、深层次地展示在网络平台上,公众可以迅速、便捷地了解庭审过程,降低旁听的门槛和时间、经济成本。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3314家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23]2017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全部通过互联网直播。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法治宣传意义强的庭审,固定放置在网站首页,供公众随时观看。截至2018年11月10日,全国累计直播案件1 867 916件,观看量124亿多人次;社会影响较大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宣判视频点击播放量300余万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庭审视频点击播放量600余万次。此外,很多地方法院将网站接入其他平台,扩大庭审直播入口范围,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成庭审直播平台,支持法院官网、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多平台直播。除庭审直播外,其他司法活动也在进行直播。2016年11月17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中,运用“司法直播”手机APP进行了视频直播,吸引了大量网友围观。[24]

4.裁判文书公开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成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平台。按照“以上网公开为原则,以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形外,所有裁判文书均上网公开。2015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改版后增加了公开蒙语、藏语、维吾尔语、朝鲜语和哈萨克语等5种民族语言裁判文书功能,提供全网智能化检索服务。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裁判文书上网范围。截至2018年11月10日,公布文书5595万余份,累计访问量超过203亿多人次。据官方披露,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资源库。[25]

5.执行信息公开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最终阶段。长期以来,执行行为暗箱操作、执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信息化条件下,执行公开得以实质性、快速推进。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2013年开通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更名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设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司法拍卖”“限制消费人员”“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案件”等栏目或链接,满足当事人查询各类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实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对接,公开信息从内网办案平台统一自动对外推送,保障数据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截至2018年11月10日,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239万余例。

6.其他司法公开平台(www.xing528.com)

除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司法案例网、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等。各级人民法院也积极通过其他信息平台推动司法公开,打造“指尖上的法院”“移动互联时代的法院”。据第三方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3286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粉丝总数3425万余人,累计发布微博2.9万余条;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已发布2500余期图文消息,订阅用户达61.4万余人。[26]同时,为将分散在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类型案件及其相关数据进行聚合汇总,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正式上线;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法院“案件数据全覆盖”。截至2016年12月,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面向全国3520个法院,共计自动生成478 584张报表、超过1000万统计数字、1亿个案件信息项,自动建立了法院、报表、案件三级关联印证机制,全国法院政务系统率先彻底告别了延续近70年的人工统计方式。[27]

(二)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平台的不足

1.配套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问题,外部与当事人权益关联,内部与法院各部门、工作人员分工关联,是一个公权力、私权益和内部分工交织的复杂问题。目前,对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没有专门的中央文件或者立法机关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章制度,在制度的位阶上似乎还有进一步提升的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的制度当中,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相对健全,庭审活动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制度仍然比较粗放,在公开的内容边界、操作流程、责任主体、权利救济等方面规定得不够清晰,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不规范、不统一。

2.公开平台集约化不够高

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平台发展过程中,呈现重点突破、逐个建立的趋势,这也是事物发展初期的一般规律。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其他若干平台先后建立,并且很多是先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建立、局部探索,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陆续整合的。目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公开平台有七八个之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建立的具有自己特色的公开平台更多,形成了公开平台的分散化现象。这种分散化带来当事人和公众使用困难的同时,各平台数据无法贯通导致大数据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在软硬件建设上也存在重复投资之嫌,不利于财政资金的集约使用。

3.地区发展水平不平衡

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做到全国法院“一盘棋”,司法公开水平“一边齐”,才能证明我国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真正迈向成熟。如果某个地方、某些法院或者个别领域没有纳入司法公开的大网络中来,不能说建成了完善的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系统。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评估结果,“四大公开平台”建设逐步推进,但仍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领域发展不平衡等情况,特别是裁判文书公开领域“完成或者部分完成”的法院只占一半左右,说明在平衡发展方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表9-2 全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涉司法公开内容)[28]

4.技术和人才支撑有短板

司法公开取得效果如何,信息技术支撑是地基。如果地基不牢,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的质量和效果都会受到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即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该中心因人力所限主要负责提出规划和组织实施,具体开发工作多数委托给第三方公司。由于技术人员几乎均没有审判经历,对司法公开工作理解无法完全到位,对司法平台的开发有时与审判实践需要衔接不够紧密。从资金和人才角度讲,国家机关不可能拿出与腾讯阿里等互联网企业相匹敌的待遇,在一流人才聚合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在运用最新技术实现自主创新方面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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