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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技术制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于这些连裁判者自己都难以觉察与控制的因素,司法制度要对其过程进行公开的难度显然很大。但是,这并不代表裁判者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就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空间与自由认定的标准。而要求裁判者向当事人公开其认知与还原案件事实的结果不仅是相对可行的,而且也有利于保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参与权的实现。

民事诉讼中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技术制约

裁判者在处理事实问题时,除了可能受到上述内在因素的影响,公开案件事实的判断筛选与认定的难度还体现在处理事实问题本身固有的难度上。这种固有的难度是由裁判技术因素带来的。作为裁判者,当其获得案件事实并且经过判断筛选最终认定了案件事实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将这些认定的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形成整体的事实。在这个过程中,裁判者需要将碎片化的案件事实拼凑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因果逻辑联系的事实链条,以便为其后裁判的形成奠定良好的事实基础。遗憾的是,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裁判者在整合事实这方面的活动一直鲜少受到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在事实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权尚且没有被当作一个问题提出,更毋论去了解裁判者是如何进行自由裁量的了。直到现在,大部分理论界人士对自由裁量权关注的目光也主要集中于证据规则的运用与证明力的问题,对于裁判者在事实问题处理时如何进行自由裁量,即在判断筛选与认定事实方面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还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研究尚未注意到证据产生的源头,也就是生活意义上的事实是如何作为案件事实呈现在裁判者面前的,这些研究往往忽视了证据所提供的仅仅只是案件事实的各个片断,仅仅是将这些事实片断按照时间顺序机械排列之后得出的过程,只能呈现出一种断裂的事实、一种意义不大的“流水账式的事实”。对于这些断裂的事实如何进行整合,如何重新构建成既无限接近于案件事实又符合法律逻辑的事实链条,显然需要裁判者在了解案件材料前提下进行大量复杂的案件事实加工工作。而这一环节之所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以及研究中没有得到广泛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制裁判者处理事实问题的难度确实显而易见。裁判者要将碎片化的事实整理、吸收,并最终整合、还原为无限接近于案件真实的事实链条,此时可能会出现案件事实与事实之间的空白地带,而这些事实实际上也可能是裁判形成所需案件事实的构成部分。这些缺失的部分事实需要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去判断这些事实在其形成对整体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时是否有影响,以及在其缺失时如何形成一种具有可能性的事实判断。由于对裁判者将这些碎片化的事实进行整合的工作进行过程上的制约显然在实践中很难实施,也就是说,对这部分断裂空间内发生的事实如何去尝试还原使得案件事实在逻辑上具有完整性,也是裁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之范围。因而,对于其在这个环节内的具体行为,确实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去衡量,而公开这一活动显然具有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裁判者接收到的案件信息大多都是由当事人向其传输的,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按照自己的理解、站在自己的立场去描述有关案情,同时,如前文所述,这种描述往往是片面的。对此,有学者认为,因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陈述是从零碎的事件向叙述文本的转变过程,因此这必然也是一个修辞的过程——因为只有通过修辞,这种转变才能实现。[51]实际上,这种当事人在叙述时候或多或少带有的修辞色彩的原因其实并不难理解,但不得不承认,这些修辞手段给裁判者更为准确地还原案件事实带来了诸多麻烦,也增加了接近事实真实情况的难度。

在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整合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都会对案情描述进行修辞,而这种修辞主要靠解释事件与挑选事件[52]这两种方式完成。解释事件,是指刻意放大整个案件中某个具体事实或者细节的作用,并在这些细节中加入周边因素进行渲染。在对于案情进行描述时,当事人往往能够大概明确什么样的描述能够带来什么样的效果、何种描述将会被用于何种目的,以及如何描述事实能够对己方案件的叙述有所助益。因此,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对其而言最有利、最重要的部分着重描述甚至对裁判者反复强调某个具体细节。当这些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被反复输入裁判者的思维当中时,支持司法意见便会逐步增加直至被裁判者不知不觉接受。更有甚时,其还能逐步减弱直至化解对立方的疑问与立场。[53]可见,解释事实看似是对案件的细化与叙述,但因当事人在叙述时加入了大量周边情况之陈述,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带有了相当一部分的修辞色彩,而不仅仅是客观的案件情况描述了。挑选事件,是指当事人选择性地向裁判者输入有关案件的情况,主动弱化或者抛弃一部分其认为对其没有益处的案件信息。相比于解释事件,当事人挑选事件的行为对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来说增加了还原整体的、完整的案情难度,使得不了解案件情况的裁判者对于这部分的注意力大量减少甚至完全忽略。当事人在进行案件事实陈述时加入的修辞手法,显然不在裁判者甚至司法制度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但正是由于这些周边因素对裁判者判断事实产生的影响非常之大,因此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裁判者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对这些因素的无助与无奈。他们往往无从知晓、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使用了修辞手法以及周边因素去影响甚至引导其进行事实处理中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这些连裁判者自己都难以觉察与控制的因素,司法制度要对其过程进行公开的难度显然很大。但是,这并不代表裁判者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就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空间与自由认定的标准。因此,为了防止裁判者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导致事实认定的偏差,对于裁判者根据其思维与经验进行加工、还原整个事实的活动理应设置合理的制约机制。而要求裁判者向当事人公开其认知与还原案件事实的结果不仅是相对可行的,而且也有利于保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参与权的实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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