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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被告因违反反垄断法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有可能导致侵权诉讼,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或者协议无效。征求意见稿中第4条曾规定因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有资格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然而,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哪些机关或组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并且公益诉讼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也不得而知。

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在中国,被告因违反反垄断法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有可能导致侵权诉讼,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或者协议无效。[8]除此之外,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即原告有可能提起禁止经营者集中的诉讼,虽然据我们了解这种诉讼在其他司法管辖领域内很少被提起。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引起的诉讼并不属于反垄断民事纠纷的受案范围,因为这种诉讼实质上是行政程序,并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不是《反垄断法》第3条禁止的“垄断行为”。

(一)原告资格

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仅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同时损害了包括终端消费者在内的间接购买者的利益。例如,两个具有竞争关系的日化企业相互串通将销售给超市等零售商的产品价格提高20%,零售商由于他与制造商的合同关系而成为垄断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而从零售商处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则有可能成为间接受害者。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超市等零售商相应提高日化产品的零售价格,并将涨价数额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则消费者成为日化企业垄断行为的间接受害者。在这种情形下,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是否都有资格对日化企业的垄断行为提起诉讼?

《反垄断司法解释》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中第4条曾规定因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有资格提起诉讼。[9]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在一次与媒体的见面会上曾明确指出,间接受害方尤其是间接受害的消费者具有诉讼资格。[10]但最终颁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还是将这一规定删除了。

根据最高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11],如果当事人针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都被满足,法庭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满足原告在案件中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能够根据具体的事实依据对案件中明确的原告提出诉讼主张。相应的,原告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影响其诉讼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美国,法院通过适用两部分的测试决定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在1997年版《美国判例汇编》第429卷第447页Brunswick Corp.V.Pueblo Bowl-O-Mat案中写道,首先,法庭确定原告是否因垄断而遭受损失。其次,法庭将通过考虑以下因素决定原告是否是提起该诉讼的合适人选:原告是其声称所遭受的损失的直接受害者还是间接受害者;是否存在明确的人群阶层,其自身利益是促使他们在反垄断执法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对指控中所造称损失的推测;对损失进行鉴定以及为避免重复赔偿而在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难度。[12]

鉴于中国还没有出现涉及诉讼资格问题的案件,所以美国的学说理论是否能对中国司法实践产生任何借鉴意义还言之过早。

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13]中,法院认定如果消费者的起诉理由是因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遭受损失,那么他就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法庭根据《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作出判决。《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尽管法院判决没有直接触及间接消费者的问题,但是判决扩大解释了《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从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资格。(www.xing528.com)

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公司一案于2010年作出判决,也就是在《反垄断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反垄断司法解释》是如何影响法院的司法实践的呢?法院如何在“间接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中认定存在“直接利益”呢?法院是否将会要求间接购买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受到非法哄抬价格的影响,从而使案件能够被受理?间接消费者需要提交什么证据证明其是非法加价的受害者?这些疑问仍需要在未来反垄断法律诉讼中得以解决。

(二)共同诉讼的适用机制

在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人可以提起共同诉讼或者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这种类型的诉讼就是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14]

截至目前,虽然已经有大量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被提起,但是在中国法院尚未出现与反垄断相关的共同诉讼案件。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能在多大程度上采用共同诉讼的模式还有待观望。我们期待诉讼中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联合成为共同诉讼人,把握机会充分利用共同诉讼所提供的丰富资源。

除此之外,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这是中国法律规定首次为公益诉讼提供实现途径。然而,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哪些机关或组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并且公益诉讼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也不得而知。

《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涉及公益诉讼,规定消费组织和产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代表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和生产业组织成员。[16]但这项条款还是从最终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尽管《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引入中国民事诉讼领域,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组织符合资格才能够提起这些诉讼。在我们看来,这些代表消费者的组织应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32条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消费者组织有以下义务……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17]

无论如何,公益诉讼的案件在中国还是非常少见。[18]社会大众和法庭对这种诉讼案件都持有怀疑态度。我们不知道反垄断诉讼是否会成为公益诉讼蓬勃发展的领域,但是这非常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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