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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公开的权利基础在于程序基本权——听审请求权。其法定听审请求权不包含公开审判请求权的内容。听审请求权更侧重于对当事人的实质公开,其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比公开审判请求权更为周延,且公开审理不存在对当事人公开或不公开的问题,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也是公开的。因此,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权利基础。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公开的权利基础在于程序基本权——听审请求权。第七届国际民事诉讼法大会综述报告将听审请求权概括为以下一些内容:“人人都有在自己参与的审判程序中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的权利,相对方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而与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陈述权相对应,法院有义务了解当事人陈述的详细内容,并加以斟酌。”[69]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卡佩莱蒂认为:“该法则(听讯权)的含义多种多样:它们包括当事人获得对其提起诉讼和各种其他程序事项的通知之权利,提出和反驳证据的权利,取证时在场的权利,不受他人之间已决判决的约束之权利,等等。”[70]

(一)诉讼告知权已被受通知权所涵盖

从上述理论的介绍可知,诉讼告知权已经被含义更广泛的受通知权所吸纳,成为受通知权的一部分。如德国的受通知权中均规定法院对诉讼系属的告知义务。

(二)听审请求权不包括公开审判请求权(www.xing528.com)

关于公开审判请求权是否属于听审请求权的问题,德国宪法并不认为公开审判为宪法基本原则或程序基本权。其法定听审请求权不包含公开审判请求权的内容。虽然大法官于第482条解释理由书中提出,诉讼权中包含公开审判请求权,但有学者认为:“诉讼权的保障,重要的是使当事人能居于程序主体的地位,在程序上有表示意见的机会,而能影响判决的结果,至于审理程序是采言辞或书面,公开或不公开,属立法者得决定裁量的事项。其决定因素,应视事件的类型或需求而定。”[71]

我国学者认为,程序公开请求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做到司法公开。[72]当事人要求法院公开既包括司法程序的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也包括实质公开,即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判决公开等。[73]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公开原则既包括对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对社会公开。在作为程序基本权的裁判请求权(听审请求权)中再次规定公开原则,混淆了程序基本权与诉讼基本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保护是不利的。听审请求权更侧重于对当事人的实质公开,其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比公开审判请求权更为周延,且公开审理不存在对当事人公开或不公开的问题,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也是公开的。[74]因此,对与案件有着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言,听审请求权中的受通知权、知悉权、到场权、证明权、陈述权、突袭裁判禁止请求权等不仅可以保证诉讼对当事人形式上的公开,而且能保证实质性公开。因此,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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