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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及其重要性在各领域中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数据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也包括其派生物。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信息量大、易破坏性等特征。从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网络广告的行政规制、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犯罪问题追究等,诸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数据的强有力支持。

电子数据及其重要性在各领域中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电子数据是我国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时新增的证据种类。根据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是计算机利用磁性、光学、电磁、无线电等技术形成的数据,这是一种依赖电子技术、电子设备而存在的新型证据形式。电子数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所以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数据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也包括其派生物。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当前,各种电子技术已为普通人所掌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利用电子技术从事商业交往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电子数据就是我们这个信息时代派生的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信息量大、易破坏性等特征。电子数据实质上只是按编码规则处理形成的“0”和“1”之类的数据组群,存储在光盘、软盘、硬盘等一定的介质上面,若不凭借计算机及相应的软件,人们根本无法识别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外在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电子数据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可以随时反复重现。电子数据也很容易遭到破坏,数据被人为篡改后虽然会留下相应的痕迹,但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能会导致数据失真。另外,在保存方式上,电子数据虽然占用空间少,但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离不开芯片、软盘、硬盘、光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在传播方式上,电子数据可以无限的速度传递,通过网络,在分秒之间就可以把信息传递到世界每一个角落;在感知方式上,电子数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www.xing528.com)

(二)电子数据的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甚至有不少国家机关都提出无纸化办公的口号。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汇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电子数据出现在诉讼中,就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从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网络广告的行政规制、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犯罪问题追究等,诸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数据的强有力支持。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也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电子数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有诸多新要求,我们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如何恰当运用这一普遍存在的“新生”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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