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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及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可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调解被作为一种制度传统纳入了新的诉讼制度体系中。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等现象仍普遍存在。对“着重调解”的否定摆正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自愿原则的突出使得法院调解更加贴近了调解制度的本质,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12年《民事诉讼法》仍然坚持自愿、合法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及优化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可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当时边区根据地的审判实践中,调解就占有重要地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调解被作为一种制度传统纳入了新的诉讼制度体系中。一般认为,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调解为主”阶段

该阶段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这一阶段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始终以调解作为其主旋律。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又被发展成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2月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再次肯定了十六字方针。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法律控制手段也极为薄弱,“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方式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着重调解”阶段(www.xing528.com)

该阶段为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为了改变审判实践中忽视判决的倾向,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取消了“调解为主”方针,确定为“着重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自愿、合法调解”阶段

该阶段为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至今。虽然《民事诉讼法(试行)》将原先的“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但“着重调解”的提法实质上仍然保持着调解优先的倾向性,并没有解决实践中重调解、轻判决的问题。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等现象仍普遍存在。鉴于此,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又进行了修改。对“着重调解”的否定摆正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自愿原则的突出使得法院调解更加贴近了调解制度的本质,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12年《民事诉讼法》仍然坚持自愿、合法调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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