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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的改进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应当对法院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借鉴波兰的调解立法,明确当事人具有启动法院调解的选择权,明确规定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的情形及其限制。在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法院调解与纠纷解决之间的关系被扭曲,甚至片面夸大调解的优先性,使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联变得模糊。目前,我国法院外调解主要是强调调解员的品行要求,对于专业技能的要求重视不够。

我国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的改进措施

相比而言,我国调解文化源远流长,在现代社会仍然得到继承与发展。在处理各类纠纷案件时,法院调解确实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在业绩考核模式的刺激下,法院调解可能会偏离调解本来的文化内涵。[13]这是因为,由于调解员和裁判者双重身份的重叠,裁判者的身份使法官的言行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当他以裁判者的身份进行调解时,或明或暗的强制便会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强制力的作用下,自愿原则不得不变形、虚化。[1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自愿原则的界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的评价标准。为此,应当对法院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借鉴波兰的调解立法,明确当事人具有启动法院调解的选择权,明确规定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的情形及其限制。

在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法院调解与纠纷解决之间的关系被扭曲,甚至片面夸大调解的优先性,使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联变得模糊。最终,法院调解无法促使民事纠纷得以和平解决,反倒使得当事人不堪重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15]有学者认为,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16]在深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形势下,适当的调审分离显得尤为重要。从波兰调解立法的经验来看,民诉法既规定了法官主持的和解程序又规定了法院转介调解,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相应程序。可见,调审分离并不是否定法院调解而是强调赋予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的权利。波兰通过立法发展法院附设调解的经验值得借鉴。立法可以通过明确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形式及效力,保障当事人相应的程序选择权[17]

波兰法院外调解的发展方向表现为专业化与职业化,调解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不仅可以充分保障调解的保密性与中立性,而且有助于保证调解服务的质量。目前,我国法院外调解主要是强调调解员的品行要求,对于专业技能的要求重视不够。随着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调解员的专业知识以及调解技能在调解过程中显得越来重要。与此同时,“手工作坊式”的人民调解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挑战。[18]为此,应当适时制定统一的调解员行为规范以及职业规范,吸引更多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服务,进而提高调解的质量。

【注释】

[1]2008年5月21日,欧盟颁布《调解指令》。该指令督促各成员国在2011年5月21日前遵照指令施行必要的法律、规章和行政规定,欧盟委员会将于2016年5月21日前发布关于指令实施情况及各国调解制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该指令的具体内容,参见《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陈洪杰译,齐树洁校,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Joanna Wasik,Court Delays in Poland:Mediation as A Way forward in Commercial Disputes,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2,Vol.43,No.3.

[3][美]齐娜·祖米塔:《调解的模式:辅助型·评估型·转化型》,赵昕译,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6日第6版。

[4]Klaus J.Hopt&Felix Teffek,Mediation:Principles and Regul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781.

[5]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2月3日Tadeusz Ereciński大法官在意大利“调解与审判之间的适当平衡:欧盟调解指令实施前后(The Right Balance Between Trial and Mediation:Before and After the European Directive)”会议上的发言,http://www.adrcenter.com,下载日期:2016年3月24日。

[6]W.Dajczak&A.J.Szwarc(eds.),Handbook of Polish Law,Park Prawo,2011,p.658.

[7]Pablo Cortésl,A Comparative Review of Offers to Settle-Would an Emerging Settlement Culture Pave the Way for their Adoption in Continental Europe?Civil Justice Quarterly,2012,Vol.32,No.1.

[8]Sylwester Pieckowski,How the New Polish Civil Mediation Law Compares with the Proposed EU Directive,Dispute Resolution Journa l,2006,Vol.61,No.3.(www.xing528.com)

[9]Sylwester Pieckowski,Using Mediation in Poland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s:A Short Assessment of Mediation Usage From 2005~2008,Disputes Resolution Journa l,2009,Vol.61,No.4.

[10][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译者序,第4页。

[11]Anna Krajewsja,Mediation in Poland:The Prospects,http://www.ceeol.com,下载日期:2016年3月30日。

[12]相关数据参见波兰司法部官方网站,http://ms.gov.pl,下载日期:2016年3月30日。

[13]龙柯宇:《祛魅与赋值德国调解制度的路径选择与反思》,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4期。

[14]齐树洁:《调解优先与诉权保障》,载台湾《法令月刊》2012年第1期。

[15]潘剑锋、刘哲玮:《论法院调解与纠纷解决之关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展开》,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

[16]吴英姿:《“调解优先”:改革范式与法律解读——以O市法院改革为样本》,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17]有关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参见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

[18]王书娟:《论论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构建》,载《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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