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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成本比较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付出的直接成本,显然低于经过整个诉讼过程所付出的直接成本。在机会成本方面,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都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表1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成本对直接成本的两种情况进行考虑之后,笔者认为,为了使法院调解结案的成本绝对低于法院判决结案的成本,需采用第一种情况,在当事人并未经历整个诉讼过程时进行法院调解,即法院调解前置。

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成本比较

法院在审理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所产生的成本通常由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以及机会成本构成。[26]对于法院审理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的成本问题,我们需要对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两种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下面,笔者详细阐述一下关于直接成本的问题。就直接成本而言,公民的购买力将会影响到其对诉讼的选择。经济学理论中,公民的购买力增加将会导致其对高档产品的需求增多,而对低档产品则恰恰相反。在稳定的法治社会,诉讼审判被奉为最正统、公平和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关。[27]因此,诉讼审判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都毫无疑问是高档商品,而购买力与诉讼审判的关系也显然是成正比的。可见,当公民面对以诉讼成本为前提的法院判决结案时,富人比穷人更易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而穷人更易选择低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中,当事人通常都来自并不富裕的群体,在这个方面来说,当事人有选择低档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倾向。因为每个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不可能准确地计算出在案件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所直接消耗的时间、财力以及人力,但我们可以通过比较来看出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在直接成本上的差距。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在直接成本的比较应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考虑:第一种情况,法院调解结案是在当事人还没有经历所有的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达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付出的直接成本,显然低于经过整个诉讼过程所付出的直接成本。第二种情况,法院调解结案是在开庭甚至是合议完毕的情况下达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了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不惜去延长审理期限等等,有时会使法院调解结案的直接成本高于法院判决结案的直接成本。此外,司法判决结果的执行过程也会付出更多的直接成本,因为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不认可判决或没有执行判决的能力,即使法院付出强制执行的成本,也往往导致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在法院调解结案方面,由于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所以当事人常常会主动执行,不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付出较多直接成本。在错误成本方面,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并非简单的案件,因为习惯法与国家法常常出现冲突,或习惯法所涉及的问题国家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而习惯法思想在人们心中早已根深蒂固,并且民众对民间纠纷案件中习惯法的适用与否关注度极高,所以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对法院的公信力造成影响。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对是否适用习惯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法官对习惯法是否应该适用也难以抉择,因此大大增加了案件审判错误的可能性,极易造成错误成本的增加。至于伦理成本问题,当法院为了维护国家法的权威而忽视习惯法的影响时,却又必然会与历史文化传承的习惯法相抵触,与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伦理道德相违背,致使案件久拖不决,造成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导致伦理成本的增加。如果运用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合意的情况下选择各自承担的责任,有效地避免了习惯法适用与否的难题,大大减少了裁判过程中造成的错误成本和伦理成本。在机会成本方面,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都具有很高的替代性。在审判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合意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难以达成协议时可进入到审判阶段,法院调解与审判之间转化的限制非常小,两者之间的机会成本也基本相同,因此笔者不对法院调解与司法裁判的机会成本做过多的赘述。

下面,笔者以阿拉伯数字“1”代表法院判决结案成本的基准线,用图表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以上的论述,使读者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出法院判决结案制度和法院调解结案制度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成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成本(www.xing528.com)

对直接成本的两种情况进行考虑之后,笔者认为,为了使法院调解结案的成本绝对低于法院判决结案的成本,需采用第一种情况,在当事人并未经历整个诉讼过程时进行法院调解,即法院调解前置。此时,法院判决结案和法院调解结案的成本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以法院调解为前置的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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