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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的比较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效率方面,当事人选择法院调解去结案会大大地缩短诉讼的周期,提高效率。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法院调解结案的效率自然高于法院判决结案的效率。下面,笔者以阿拉伯数字“2”代表法院判决结案制度收益的基准线,用图表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以上的论述,使读者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出法院判决结案制度和法院调解结案制度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收益情况。

民间法:法院判决结案与法院调解结案的比较

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率”,即要求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要有利于资源的配置,使社会资源尽可能的用于生产性活动,而不是交易性活动。在价值层次上,法经济学提出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基础上,考虑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形成公正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28]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确定法院审理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的收益,即效率和公正。在效率方面,当事人选择法院调解去结案会大大地缩短诉讼的周期,提高效率。因为一个正常的诉讼过程至少要经历立案、送达、交换证据、庭审、判决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而长的周期也意味着效率的低下。此外,虽然法院调解可能会造成原告当事人诉讼请求内容相对减少,但原告所获得的收益确是肯定的。而如果原告坚持以法院判决来结案,则诉讼过程中的某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会出现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可能性。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法院调解结案的效率自然高于法院判决结案的效率。关于公正的客观标准,更多的要取决于整个社会对法院所代表的正义性以及权威性的认可,法官个人在法院系统内所获得的认可,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法院判决结案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这种疑难案件中,很难获得上面所提到的认可,而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的法院调解结案则更容易获得各方的认可,从而更好地展现出法院处理案件的公正性。

下面,笔者以阿拉伯数字“2”代表法院判决结案制度收益的基准线,用图表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以上的论述,使读者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出法院判决结案制度和法院调解结案制度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收益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收益(www.xing528.com)

虽然以上图表并不是精确的定量分析,但我们仍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法院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所支付的总成本下降,而所获得的总收益提高。当以法院调解作为前置程序时,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收益与成本相差最大,即获得了最大利益。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将法院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此外,如果双方都厌恶风险,那么诉讼的可能性就会有所下降。[29]而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大都来自乡土地区,其性格相对保守不喜欢冒险,双方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调解而非审判,大大增加了法院调解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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