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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含义与发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后,共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调解:先行调解、庭前调解和庭审开始后的法院调解,三种类型的调解也是在诉讼不同阶段进行的调解。随着法院调解改革,当前,法院调解的含义发生变化,其内容更加丰富。例如,诉前法院主导下,委派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法院附设模式,学界称为司法ADR。

法院调解的含义与发展

法院调解,是指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纠纷主体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上述含义是对法院调解的传统理解。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经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后,共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调解:先行调解、庭前调解和庭审开始后的法院调解,三种类型的调解也是在诉讼不同阶段进行的调解。其中,先行调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调解制度,是立案阶段进行的调解,也是一种新的调解类型,其性质尚未有定论,一般认为是介于诉讼与非讼之间,具有准司法性质。而庭前调解和庭审后的法院调解,是我国传统上所称的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一种审判方式。

随着法院调解改革,当前,法院调解的含义发生变化,其内容更加丰富。主要包括:一是调解时间前伸。如前所述的先行调解制度,使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二是调解主体的变化。随着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发展,法院调解的主体不仅限于法官,还可以由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或者将纠纷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诉前称之为委派调解,在诉后称之为委托调解。三是调解模式的变化,法院调解出现了新的模式。例如,诉前法院主导下,委派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法院附设模式,学界称为司法ADR。(www.xing528.com)

此外,在我国,法院调解是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原则而加以强调的,并贯彻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包括诉前。可见,法院调解在我国是诉讼行为、诉讼制度,也是一项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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