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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含义与法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所解决的纠纷都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涉。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是否申请或者接受调解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同意进行调解,任何一方拒绝调解都将导致调解程序无法启动。

劳动争议调解:含义与法学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依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方法,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内涵

1.主持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负责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调解组织以及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2.工作方式为说服教育、劝导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方法,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消除纠纷。

3.制度功能为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在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二)劳动争议调解特征

1.群众性

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与,这体现在其人员组成和工作原则上。首先,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代表兼职组成,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都是企业人员,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2.自治性

劳动争议调解是企业内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运行的劳动关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劳动争议调解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所解决的纠纷都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涉。

3.非强制性

调解程序完全体现自愿的特点:即申请调解自愿,不能强制;调解协议的达成及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是否申请或者接受调解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同意进行调解,任何一方拒绝调解都将导致调解程序无法启动。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须自愿就纠纷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方能形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当一方不依协议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采取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放弃、协商或者申请仲裁,而不得就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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