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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有如下几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有如下几种: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和支付令。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制作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有如下几种

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有如下几种:

(1)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和支付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我国刑罚的种类除了生命刑、自由刑之外,还有财产刑,如罚金、没收财产等,这些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调解书,均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民事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范畴,亦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www.xing528.com)

(4)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制作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第46条和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域外效力。因而,外国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如果要在我国领域内得到执行,必须首先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审查及承认。《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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