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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的提起和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提起主体可以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10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的提起和处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未遵循合法程序,如违法、超额查封,冻结、划拨与案件无直接关系人员的存款,拍卖、变卖违反法律规定,违法中止、终结案件等,难免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救济的权利。

执行行为异议的提起主体可以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中“当事人”是指执行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仅包括执行依据上所列明的当事人,也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不受执行根据约束的,但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的对象和理由。(www.xing528.com)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10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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