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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中的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在执行程序终止前,提请法院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的制度。利害关系人即指当事人以外的因违法执行行为的实施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对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外人书面异议起15日内进行审查。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中的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在执行程序终止前,提请法院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的制度。执行异议即为针对执行实践的需要,专为规制执行机构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以期实现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利益的立法宗旨。

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应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即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即指当事人以外的因违法执行行为的实施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

2.执行异议的事由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如采取执行行为无合法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错误,采取的执行措施错误以及无法定事由随意裁定执行中止、终结等。

3.异议的提出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

4.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书。当事人口头提出异议的,应当告知其采取书面形式;未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对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案外人异议(www.xing528.com)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案外人异议解决的是执行标的权利归属问题,属于实体问题而非执行程序问题,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案外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案外人提起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一部分或全部拥有所有权。

3.案外人异议必须在执行开始后到结束前提出。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外人书面异议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指的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法院自行采取的执行措施所针对的标的物,而不是原判决、裁定中指定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通常程序审理和裁判,并以此裁判作为执行法院进行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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