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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再审程序的提起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职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也称为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总之,再审决定、提审决定、指令再审决定的作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标志。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指令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提起之日。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再审程序的提起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概念。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决定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职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也称为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不仅是针对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还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对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确有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没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必要提起再审,也不应当提起再审,否则就是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有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有错误。同时,“确有错误”仅是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定的结果,至于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真正存在错误,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才能确定。③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

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分为本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种方式。

(1)本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就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以下特点:①人民法院院长只能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②人民法院院长只有提交讨论权,没有直接决定再审权。对于本院审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进行再审,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提审,就是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指令再审,就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所谓原审人民法院,就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监督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步骤。

(1)作出再审的裁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决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作出再审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裁定。总之,再审决定、提审决定、指令再审决定的作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标志。

(2)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于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同时,必须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之后,之所以要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主要是为了防止继续执行有错误的判决,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但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一律裁定中止执行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民诉法对中止执行设置了例外情形,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执行。“三费”等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就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形,同时,此类案件通常又关系到老人、妇女、儿童等一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健康保障,所以立法将其规定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3)进行再审。对于本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本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依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本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依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对于提审的案件,提审法院应当裁定提审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再审。提审应当依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即无论原裁判是否经过二审,提审作出的裁判一律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指令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当报送发出再审指令的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因指令与被指令人民法院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且指令该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重新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且指令该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或者无论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重新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对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并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重新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重新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诉讼行为。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认的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如果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必然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因此,申请再审是引起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之一。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www.xing528.com)

(1)申请再审的主体。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作为一种事后纠错程序,再审只能针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只能对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既包括已经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包括第二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其中,对于法院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才能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是一种纠正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错误的程序,因此,只有认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才有必要申请再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没有错误的,当事人没有必要申请再审,即使申请,也不会引起再审程序。

(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⑪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⑬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5)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如果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6)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如原审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就是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防止人民法院之间互相推诿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甚至一审裁判后放弃上诉权,等过了上诉期之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为此,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

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②具备法定的事由。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诉讼行为具有第200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有两种类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最高机关,有权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程序,以监督人民法院纠正裁判错误,维护法律的尊严。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在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最常见的抗诉类型。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但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法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的,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当然,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一旦再审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无权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此种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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