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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诉: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权能,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起诉权、上诉权等。基于诉权,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就是“诉”。反诉是被告对抗对方当事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

诉权与诉: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

(一)诉权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置了民事诉讼机制。在我国,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起诉方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种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就是享有诉权的人。那么,何谓诉权?诉权就是民事主体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手段,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遭受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就可以依法行使诉权启动公力救济方式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获得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也可以说是司法救济权。

2.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与诉权的存在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也有可能享有诉权。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即属于这种情况。诉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上的权能,是一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格。

3.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权能,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诉讼请求就是行使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潜在手段,只有当事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才能引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化。

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一般来说,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起诉权、上诉权等。既不能把诉权当作一种特殊的诉讼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诉权是多种诉讼权利的总和。

诉权是民事主体主张法律保护最基本的权利。民事主体是否行使诉权,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来支配,国家不得依职权主动干预,除非当事人的行为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结合在一起,贯穿整个民事诉讼过程,诉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因此,必须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二)诉

1.诉的含义。基于诉权,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就是“诉”。它的特点是:

(1)诉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提出的请求不是诉。因为诉的目的在于给当事人以司法保护,而只有法院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

(2)诉的提出原因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因为只有这样,当事人才有必要和可能提出诉的请求,从而引发诉讼程序。

(3)提出诉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当事人请求诉讼保护的表示,法院不能主动立案并给予保护。

须注意的是,诉不同于起诉。起诉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它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起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使诉的目的得以实现。

2.诉的要素。它是指构成诉的必备要素。只有具备这些要素,诉才能够特定化,法院才能确定审理对象。诉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种。(www.xing528.com)

当事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重要诉讼主体。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民事诉讼只能由当事人发动,由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是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审判的争议民事法律关系。如甲与乙之间为租赁关系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决,甲与乙所争议的租赁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每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它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在民事诉讼理论及审判实务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保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如合同订立事实、迟延履行事实等。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提起诉所根据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相关的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说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是法官的职责,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时会对法律理解、适用不一,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条款就可能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本身也就成为诉的理由之一。在一起投资纠纷中,关于投资的性质,如认为是“借贷关系”,那么就须引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认为是“合伙关系”,那么就须引用《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3.诉的种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确立的目标和内容,可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是否具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如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被告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合同关系等。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依据与对方当事人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给付一定的金钱、财产或行为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之诉。

变更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既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等。

4.反诉。它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最初提起的诉,称为本诉。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在反诉中称“反诉原告”。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是法律规定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机会相等。《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是被告对抗对方当事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在这一点上,反诉同反驳一样,均是法律赋予被告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但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仅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进行的一种抗辩。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法院必须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反诉是本诉被告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故在提起反诉时,除应当具备起诉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特殊要件:

(1)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受理本诉的法院如果对反诉案件没有管辖权,就丧失了行使审判权的依据。

(2)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存在牵连关系。这是提起反诉的实质要件。当事人提起反诉的目的就是将两诉合并审理以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解决,因此本诉与反诉之间一定存在某种牵连关系,否则就失去反诉应有意义。

如何理解这种牵连关系,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很难把握。通常认为,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理由在法律或事实上有联系。如原告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提出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双方提出的诉都基于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因而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再如,双方之间因斗殴受伤,各自向对方主张赔偿的情形就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所发生的本诉与反诉。

(3)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因为反诉与本诉须由法院合并审理,因而审理程序必须同一。如果受诉法院对已经开始的本诉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而依反诉的具体情况应适用普通程序,那么就不能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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