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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监护制度的意义与保障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设立监护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制度;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制度。如果擅自处分,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则其行为无效。③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侵犯。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监护制度的意义与保障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被监护人。

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了帮助他们实现权利能力,保障其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为其设立监护人,由监护人帮助或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设立监护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判断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还可能会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设置监护人,以约束他们的行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以此维护交易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

(二)监护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是指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确定监护人的制度。我国民法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制度;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的,即使父母离婚,其监护人的资格也不会改变。《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民通意见》第22条又规定,父母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但父母的法定监护人身份不变。

(2)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必须以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作为条件。

(3)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无疑是给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最为充分的保障。

(4)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若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可以按《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指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另外,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www.xing528.com)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3款的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须注意的是,他们担任法定监护人必须是自愿的,并且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这一类组织担任监护人必须是在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才承担监护责任。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程序与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程序一致。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及《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依法被确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由于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对其身体健康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相关的关心、照料和保护,不仅要保障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最基本需要,而且要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的侵害。同时还要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管束,以免其实施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并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行为主要包括:①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经营、处分,但该种管理方式应该是安全的,体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果擅自处分,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则其行为无效。②否定或追认被监护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③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侵犯。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民事活动都应由监护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进行。同时,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被监护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与他人发生其他争议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利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另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因下列几种情形而终止:①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或成年精神病人已恢复健康;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③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④监护人辞去监护或被撤销监护资格;⑤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监护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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