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书

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书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证据,又称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以此作为裁判根据的各种客观事实。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用作证据的各种事实材料一律称为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③收集、提供和审查证据的程序合法。具备证据能力是作为民事证据的先决条件。

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书

(一)证据与证据材料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广泛地使用“证据”一词,常用于以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事实的场合。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其他事物真实性的事物。民事证据,又称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以此作为裁判根据的各种客观事实。

在理解该证据概念时,要准确区分证据与证据材料的不同含义。我们所说的证据应该同定案的证据一致。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用作证据的各种事实材料一律称为证据材料。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的过程。我国现行立法未将两者加以区分,人们也已习惯用“证据”一词涵盖证据和证据材料。因此,在具体使用时要区别特定场合的含义。

(二)民事证据的特征

民事证据的特征是指证据本身所固有的基本属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点。民事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是客观、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猜测、假想和杜撰。证据的客观性表现在:①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事实;②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主观想象或猜测;③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以没有客观联系的证据去证明待证事实,就可能会歪曲案件的真实情况,造成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案件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能否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将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的公正与否。如本节导入的借贷纠纷案例中,齐某持有一张李某签字的借条,表面看起来证据充分有力,但经审理查明,该借条是齐某逼迫之下所签,该字据不具有内容上的客观真实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多方收集来的各种证据材料最终能否被法庭采信,就要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来考虑。这种关联性表现在:①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②联系的表现形式为多种多样,如因果联系、直接或间接联系、肯定或否定联系等;③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如果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即使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合法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就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体现在:①提供证据的主体合法。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②证据的形式合法。如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③收集、提供和审查证据的程序合法。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等。(www.xing528.com)

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属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客观性是民事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法性是最重要的属性,它体现了现代诉讼法治的精神和追求的价值目标。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俗称形象地说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民事纠纷的处理取决于运用证据来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推进有赖于证据的合理有效地运用。诉讼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证据设专章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操作,远远不能满足诉讼法制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民事审判改革的形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弥补民事诉讼法规定之不足。这是我国目前最为完整、系统地规定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是当前实务中审理民事案件时,证据运用的主要依据。

(三)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通常来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且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证明作用的大小却不尽相同,有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有的证据只有相当弱的证明力。如直接证据强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强于传来证据。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

证据的证明力不等于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能够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资格。具备证据能力是作为民事证据的先决条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来确定。如事实材料若不具备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就应当予以排除。事实材料只有具备了证据能力,才有资格进入诉讼程序发挥证明作用。

一般来说,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强弱、大小,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二是依法官判断。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或大小,在诉讼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如果证据的证明力依赖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法定证据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就可以发现案件真实。由于这些证据规则是法律预先规定,未免过于机械,难以作出符合案件真实情况的判决。而自由心证原则赋予了法官对证据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判断的权力。由于该项原则解决诉讼证据本身的复杂性的问题,因此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证据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回避了法官如何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问题。《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看出,在我国审判实务中,允许法官基于审理活动获得的一切证据资料和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全部情况,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并依据这一确信去认定案件事实。当法律没有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具体规定时,法官就应依据理性、良心、生活经验等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