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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判断 -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精神病人行为危害性判断是破解该难题的关键要素之一。《刑法》第18条要求造成危害结果,并对精神病人行为危害程度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如果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是否严重难以及时判断,那么,公安执法者可先按照《刑法》第18条要求的方式处理。《人民警察法》适用精神病人条件中,行为危害性要求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

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判断 -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

公安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多样化非正常行为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在上述多项法律规范中,选择恰当的执法依据。精神病人行为危害性判断是破解该难题的关键要素之一。就强制医疗程序而言,“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32]是法定适用条件之一。该条件包括两项内容:①从行为方式上看,属于暴力型,即以通常所见的砍杀、殴打、冲撞、毁损等方式为特征;②从行为结果上看,已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以下称严重危害)。[33]从刑法意义看,一方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包括两种:一是指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危害行为;二是指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具有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害行为。[34]另一方面,危害公共安全因涉及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危害性极大,故所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均达到严重危害。同样,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种类,[35]且可被理解为:既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足以造成相应危害后果的行为。[36]实践中,判断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危害性时,可以参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37]

明晰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中,精神病人行为危害性之后,不难发现,有关精神病人行为危害性,其他相关规范的适用条件,各不相同。

(1)《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对于精神病人行为危害性的要求是:违反治安管理或有违法行为。[38]行为危害性仅需达到违法程度即可,没有强制医疗程序所要求的严重危害。通常情况下,公安执法者较容易判断,不会引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困惑。

(2)《刑法》第18条要求造成危害结果,并对精神病人行为危害程度未作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显然需要达到犯罪程度,区别于上述违反治安管理或有违法行为。同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不同的是:无需达到严重危害。实践中,如果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是否严重难以及时判断,那么,公安执法者可先按照《刑法》第18条要求的方式处理。在达到严重危害程度时,方可考虑适用强制医疗程序。(www.xing528.com)

(3)《精神卫生法》就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的条件,对其行为危害性提出的要求具有多重性。[39]既可以是犯罪或严重犯罪行为,也可以是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是无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强制医疗程序中严重危害的单一性要求不同。按照《精神卫生法》,公安机关在两种情形下,参与处置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行为:一是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下,”[40]公安机关协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近亲属、所在单位,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二是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下,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41]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参与处置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时,需兼顾其他相关规范的不同要求,积极履行职能。尤其应当将达到严重危害的精神病人,及时纳入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

(4)《人民警察法》适用精神病人条件中,行为危害性要求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42]从字面上看,与强制医疗程序中行为危害性条件相似。稍有不同的是,《人民警察法》要求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而强制医疗程序则仅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前者似乎比后者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不过,如前文所述,但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很难说不严重。况且,前者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列,后者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列。”[43]因此,从行为的危害性角度,是难以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从《人民警察法》处理精神病人的法定条件中区分开。不过,按照《人民警察法》,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需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44]该处理方式显然不同于强制医疗程序。那么,当疑似精神病人的行为危害性达到严重犯罪程度时,公安机关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依据《人民警察法》采取处理措施?从效力层次上看,《刑事诉讼法》是《人民警察法》的上位法,二者间发生冲突时,公安机关应优先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令人遗憾的是,2012年修改《人民警察法》时,竟忽视了上述法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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