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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民事执行机构行为的分类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根据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执行标的,民事执行可分为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三种。例如,民事执行机构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债权人。信合公司申请执行后,民事执行机关行使公权力冻结久银公司的银行存款,久银公司认识到“逃无可逃”,于是主动履行义务。

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民事执行机构行为的分类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根据执行的结果不同,民事执行可分为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两种。终局执行就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实现的执行,也称满足执行。例如,民事执行机构根据确定的给付判决,拍卖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交付给债权人,以满足债权人的金钱给付请求,这就是终局执行。保全执行是指维持现状,以保证将来的终局执行得以顺利进行的执行。例如,民事执行机构根据财产保全的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予以查封,限制该当事人处分该财产,这就是保全执行。终局执行是根据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进行的,如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保全执行是根据要求维持财产或行为现状的法律文书进行的,如财产或证据保全裁定书等。通过终局执行,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保全执行,能够维持现状,为最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奠定基础。因此,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都是民事执行的构成内容。但是,通常意义上的民事执行往往是指终局执行。

(二)实现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非金钱债权执行

根据执行的内容,即实现的债权的性质不同,民事执行可分为实现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非金钱债权执行两种。实现金钱债权执行是指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执行,即强制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也称为实现金钱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执行是指不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执行,即强制债务人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也称为实现非金钱执行。根据具体的执行内容不同,实现非金钱债权执行又可分为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与完成行为的执行两种。强制债务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称为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强制债务人履行完成行为义务的,称为完成行为的执行。由于实现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实现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非金钱债权执行在执行标的上存在明显区别。一般来说,实现金钱债权执行的执行标的只能是财产,因此民事执行机构只能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实现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执行标的既可能是财产,也可能是行为,因此民事执行机构既可能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也可能对债务人的行为采取执行措施。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根据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执行标的,民事执行可分为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三种。也有人认为,此种分类是以执行方法不同为标准的。[1]直接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构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执行。例如,民事执行机构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债权人。间接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构不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而是给予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一定的不利益,以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例如,责令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甚至拘留债务人,等等。替代执行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民事执行机构委托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义务,并要求债务人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执行。例如,法院判决债务人拆除围墙以排除妨害,但债务人拒绝拆除,于是执行机构委托他人拆除该围墙,并由债务人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一般来说,直接执行的执行标的是财产,间接执行的执行标的是行为,替代执行的执行标的只能是可替代的行为。(www.xing528.com)

(四)对财产执行与对行为执行

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性质,民事执行可分为对财产执行与对行为执行两种。对财产执行就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交付标的物的执行,如强制债务人以给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损失、强制债务人退出侵占的房屋等。对行为执行就是以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执行标的,强制债务人履行某种行为义务的执行,如强制债务人赔礼道歉、排除妨害等。对财产执行,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对执行标的实施直接的执行措施;对行为执行,民事执行机构一般只能实施间接的执行措施,或者通过替代执行的方法实施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对行为执行不同于对人执行。所谓对人执行,是以债务人或应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人的身体、名誉或自由等为执行对象,从心理上迫使其履行债务的执行措施或制度。[2]我国法律禁止将人的身体、名誉、自由作为民事执行的标的,因此,在我国,对人执行已经不可能成为民事执行的一种。

(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根据所涉及的债务人的财产的范围不同,民事执行可分为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两种。一般执行是指为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的执行,也就是破产程序。个别执行是指为满足或保全债权人的个别债权,对债务人的个别财产实施的执行。一般执行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为条件;个别执行以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为条件,而不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条件。一般执行制度往往由破产法加以规范,通常意义上的民事执行仅指个别执行。

在本节“引例”中,从案情介绍可以看出,久银公司其实具有履行能力,却拒绝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履行义务。信合公司申请执行后,民事执行机关行使公权力冻结久银公司的银行存款,久银公司认识到“逃无可逃”,于是主动履行义务。该案说明:①民事执行是通过公权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②民事执行对债务人具有威慑作用,它具有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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