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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和诈骗上市公司财产的手法分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科龙电器完成对天津格林柯尔的出资,使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资规定。顾利用了多种手段来侵占甚至诈骗上市公司财产,不仅表现在上述提及的手段,而且还混淆格林柯尔、科龙概念,骗取、侵占本应由江西科龙获取的廉价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利益,以及非法开设账户用来转移科龙资金,又以广告费名义挪用科龙电器资金。

侵占、挪用和诈骗上市公司财产的手法分析

(1)利用科龙电器完成对天津格林柯尔的出资,使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资规定。

《公司法》规定除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国家有特别规定者外,发起人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顾利用科龙电器及其格林柯尔系作为资金运作的平台,仅用3亿元现金就成立了注册资金为12亿的顺德格林柯尔,又利用顺德格林柯尔控制科龙电器,及以后的美菱等公司,当然也就有了更大的平台和资源。顾没有直接让其控制的格林柯尔系公司出面,中间又经过别的公司转手,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屡次骗取科龙资金,科龙在这种情况下怎能不被掏空,顾可谓用心良苦。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顾累计共占用科龙34.85亿元巨资,这样大额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且时间上也是连续几年,笔者不禁要提出疑问,顾难道可以不受一点制约吗,国家的那么多有关法规制度对他来说怎么形同虚设?上市公司如此遭遇,小股民们又会受到怎样的损失呢?(www.xing528.com)

(2)顾利用了多种手段来侵占甚至诈骗上市公司财产,不仅表现在上述提及的手段,而且还混淆格林柯尔、科龙概念,骗取、侵占本应由江西科龙获取的廉价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利益,以及非法开设账户用来转移科龙资金,又以广告费名义挪用科龙电器资金。如此掏空上市公司资金,而科龙电器在2002年及2003年对外提供的报表中还能得到相当好的业绩,让人不得不怀疑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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