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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解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受理、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过程和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关注对象,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进行考察和分析,这三个角度可以贯穿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考察和研究。

提升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解析

法律实效一般通过自治模式、强制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形式得以实现。法律实效的自治模式是指法律的实施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法律实效的良好状态依赖于人们自觉的法律意识。法律实效的强制模式是指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将法律贯彻和执行下去。强制模式是自治形式的补充,正是因为有了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法律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实效的混合形式是指法律的实现既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又要依赖于行为主体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一般来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效都离不开两者的合力保障,但如果以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来划分法律运行的阶段,其中司法是最能体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行为主体内心认同的阶段。第一,司法过程是当事人自治地参与起诉、反诉、应诉、上诉、举证、陈诉、辩论的过程,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又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的认识;而法院的裁决过程就体现了通过司法将国家强制力带入的过程。司法活动最能体现法律实效的混合模式。第二,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具有可救济性。法律不能只具有象征意义。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被违反,必须有国家的强制力介入;法律规定的权利被侵犯,应该可以在法律上找到解决的办法;法律管辖范围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应该有对应的解决机制。而上述这些都需要法律具有可诉性。法律的可诉性是法律可以被操作的一个前提,而司法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所谓可诉性是要赋予司法部门作为裁决争议的中立机关,对争议双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决的权力。法律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实效而可能实现法律的效力。第三,司法是法律实效的中介。由于当下的法律制度复杂而多元,“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已经变成了“法的滂沱大雨”。[10]人们在实际上根本无法完全把握和运用法律。要想了解法律被遵守的程度,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考察司法裁决的情况。通过具体案件的解决情况,了解法律在个案上体现的法律实效;通过考察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变通来深入理解法律实效;通过司法对法律的创造性发展来解读法律实效。行政诉讼主要体现为人民法院专门主持的一种司法活动,对其进行研究可以从一个侧面比较深入地了解法律实效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受理、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过程和活动。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第二,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第三,行政诉讼所处理和解决的行政争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害而引起的。根据2015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应该依次为如下四个方面:①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和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②处理和化解行政争议;③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④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参考上述法律实效的阐述和解释,结合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和概念,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可以定义为: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行政诉讼运行的实际状态和产生的实际效果。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就是要考察和研究行政诉讼在中国的实际运行,比如:行政诉讼主要是因为什么原因所引起的,是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侵害所引起的,还是其他的原因引起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没有彻底化解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通过什么途径最终解决的,是通过法院主持的司法途径推进和化解的,还是依靠其他的途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的过程怎么样,顺利与否,能否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争议,还是困难重重;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审理产生了什么样的实际效果;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能不能够很好地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关注对象,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进行考察和分析,这三个角度可以贯穿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考察和研究。第一,从心理学角度,是指用心理观察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关注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实效,仅仅考察行为主体的行为是不全面的。一般来说,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行使某种手段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在心理上认同或者重视。同理,说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的,就等于说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对该规范是重视的;之所以这些组织和机构会适用法律规范,是因为它们确切地感受到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约束力。[11]行为主体遵守和执行某条法律规范也是基于内心的感受,或者是为了利用法律,或者内心认同法律,或者是受制于法律的约束力。因此,通过司法分析法律实效,就有必要运用心理分析方法考察行政诉讼参与各方,法官、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律师等的参与逻辑和回应方式。“一般说来,一个人之所以会履行义务并不是由于国家强制的胁迫,人的选择和行为往往是由许许多多不同的动机相互组合而决定的。”[12]仅仅通过对司法态度的纯粹行为主义解释来预测未来的司法诉讼是不全面的,还必须考虑法官对作为司法裁决的法律规范的感受和同样作为法律依据的社会普遍法律意识。[13]通过司法体现出的法律实效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以法官为中心各个行为主体参与诉讼的内心反应和映照。第二,从社会学的角度,主要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的实然性。法社会学认为,法的实然性包括动态的法律运行的实然性和静态的法律规定的实然性。动态的法律运行的实然性是指考察法律的现实运行及运行之后达到的实际效果。研究法律实效就是要全面系统地揭露和解释现实生活中被运行的“活的法律”,并以此评估法律制定的有效性。[14]研究法律执行的问题就是要考察法律实际为我们做了什么,哪些关系必须通过法律来调整,哪些关系可以通过其他控制方式调节。[15]对静态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实然性的考察就是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结构、层次、要素、体系等的考察。孟德斯鸠说,应该从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与其得以建立的基础体制和环境之间考察法律的系统性和和谐性,因为只有将这些关系综合起来才能构建“法律的精神”。[16]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而不是相反。第三,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主要采用经济分析来解释法律运行的规则和结果,利用“交易成本”经济学原理来解读法律实效的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中,成本是可以预测的,当行为主体行使某一项法律权利,履行某一项法律义务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其他法律权利的放弃。比如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果接受了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与之达成和解协议,虽然可以因为行政机关的改变而化解行政争议,但是也会因为自己对诉权的放弃而暂时性失去进一步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和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种因为将资源(权益)使用在某个地方而被迫放弃资源(权益)在其他地方的收益的行为,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机会成本”。经济学理论就是以“机会成本”为分析框架展开剖析的。“只有通过交易可以得到收益,理性经济人才会将交易展开;反之,人们会放弃交易。”[17]当然,只有当行为主体实施法律是自己内心的需要的时候,法律的运行才能得到法律意识的保障,法律的运作对行为主体来说才是成本最小和利益最大的问题解决方式。所以通过经济成本分析可以考察行为主体的追求和价值取向。与此同时,我们只有掌握和法律共进的整个社会系统的成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法律。“我们有必要考虑包括政府机制和市场管理机制在内的各种社会机制的运行成本,以此掌握总的效果。”[18]效益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追求,它是制定法律必须考虑的因素。把握中国行政诉的法律实效就要从这三个角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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