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中受权利结构影响最大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关涉到地方政府利益和部门利益。行政诉讼受权力关系影响复杂而多元:第一可能会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影响。在中国,地方党政部门对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没有差别的,这些机关对党政部门来说无非都是其所属的下级机关,应该接受其领导。客观上,党政部门也确实是常常对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第二是地方政府的影响,中国“一府两院”制要求的政府和司法机关相互平衡统一于人大,在实际操作时常常演变为司法机构委身于政府领导之一。通过权重部门打招呼、上级领导批条子、个别人员递材料等方式干预行政诉讼个案的情况也是时常发生,而人大要么是爱慕能助要么认为漠不相关。第三可能会受到上级法院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的指导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却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要向上级法院汇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也可能会提前介入和干预。[33]第四是可能会受法院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让法官的管理体制处于尴尬的境地。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按照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予以划分和安排,多重考核指标让法官难以施展拳脚,只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总之,党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影响可能引致严重的行政审判的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内部的考核机制则可能使行政审判庭与行政审判人员失去独立性;上级法院的干预既让国家法律确立的审计制度丧失了效用和价值,也在实质上进一步削弱了下级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由于权力结构关系影响造成的体制障碍,司法最终由于其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丧失而破坏了自身居中平衡的作用和能力,行政诉讼的目标和功能也失去了充分发挥的基础。行政争议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完全化解,更恐谈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实现。(https://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