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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视角下的司法独立价值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调研可知,绝大部分行政人员已经基本具备“审判独立”“司法权威”等法治理念,赞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认为司法应当具有权威性。但是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认为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受访行政人员仍然占到36.2%。有接近80%的行政人员表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应该服从和谐、稳定的大局”。剖析原因,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行政人员都非常清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控制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

行政人员视角下的司法独立价值

通过调研可知,绝大部分行政人员已经基本具备“审判独立”“司法权威”等法治理念,赞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认为司法应当具有权威性。[62]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体现着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属于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根据《宪法》第126条、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独立行使审判权。由于行政争议本身的复杂性,所以行政诉讼也面临比其他诉讼类型更多、更严重、更复杂的干涉,故而行政审判的独立性问题比起其他各类诉讼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认为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受访行政人员仍然占到36.2%。有接近80%的行政人员表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应该服从和谐、稳定的大局”。与此同时,通过对法官律师的调查可以看出,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均认为“审判不独立,受干扰太多”是行政审判难的主要原因,而审判所受的最大干扰就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很明显,行政人员对此现象并不回避。剖析原因,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行政人员都非常清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控制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一般情况而言,就人类天性来说,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某人的意志享有控制权。”[63]在中国现有体制下,为了不承担政治风险和法律责任,不失去维持生计的来源,地方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竭力支持和配合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因此,即使行政人员具备“审判独立”“司法权威”等法治理念,但他们也不否认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审判不可能真正独立,同时由于行政审判的不独立,法院在行政机关面前也失去了司法权威。其次,行政人员自身具备法治意识和理念的程度与其所受教育的程度、专业背景是分不开的。从调查结果可知,无论是行政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文化背景还是其工作所在部门都会对他产生影响,不同成长背景下的行政人员,法治素养也不相同。比如,法治意识的高低与受教育程度一般成正比,行政人员的受教育程度越高法治素养也越高;此外,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行政人员法治素养也明显高于其他行政人员;在法制部门工作的行政人员,法治素养高于其他综合部门、业务部门行政人员的法治素养。通过横向比较,在行政人员、法官、律师、普通民众四类调查群体之中,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虽然强于普通民众,却也不及法官和律师。[64]还有部分受访行政人员在“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四个选项里选择了“说不清”。这或许是一种无奈,在现有特殊背景下,行政人员在整个行政机关中的作用有时候也只是上传下达,对于下达的某些指示只能明知故犯,这些都是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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