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和谐社会也并不是完全不存在利益冲突,而是各种冲突都能被化解的社会,其中在法律体制内化解冲突是和谐社会的特征,创建利益均衡的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59]有效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使主体对利益的表达和追求更加规范和合理,也有助于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和正义。20世纪以来,在新宪政主义的影响下,[60]西方国家逐渐看到了传统“分权制衡”理论的不足,不再一味地强调权力之间相互制约,认为通过各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样可以达到发挥权力功能的目的。同时,当代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实际变化也显示各个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是民主国家权力关系的唯一模式。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力运作的价值追求,权力间的相互“尊重”与“协作”在实践中不断弥补权力间的“分立”与“制衡”所带来的不足。“尊重”与“协作”的权力关系形态已经充分展示了其在完善社会管理、稳定政治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共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不仅是现代国家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成为各个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权力间的彼此“协调”已经被认可并成为传统权力关系模式的有益补充。
那么,在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公民权之间到底有无对话的可能呢?传统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要求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这一观点尽管在反对封建专制、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曾发挥巨大的作用,但在当下中国同样不适用。作为法治初期阶段的一个特征,我国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处于失衡的状态,行政权过于膨胀,司法权过于薄弱。完全依靠司法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是司法权的不可承受之重,司法权只能在某种程度上作出妥协和让步。在这种情形下,与其说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不如说是在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审判只能是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完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言:“在实践中,常常把审判对席辩论的程序作为一种直接控制行政权力的方法。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对等的辩论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那么,只要行政机关成为被告在法庭上出现,就必须要对被诉行政行为做出陈诉、说明和申辩。这个过程不仅仅是说服法官的过程,而在客观上,也向社会展示了自己的行为方式和依据。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放低姿态,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对待原告一方,和社会民众进行平等的对话。司法为这种平等的交流、对话的方式提供了场所和平台,并以此达到监督行政权的目的。”[61]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须从直接防范、制约逐步走向一种新型的关系模式——良性互动。事实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设置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公共利益——以谋求良性的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62]既然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设立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公共利益,那么当然司法权和行政权也是有对话基础的。
那么,司法权与公民权有无沟通的可能?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比较少。但是正如三权分立理论在当下中国不适用一样,在公民法治意识还不健全的当下,如果让司法权完全消极中立,僵硬刻板适用法律,只会加深民众对司法判决的不认可。司法应该更加能动,因为“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法律”[63]。既然如此,那么行政诉讼这个本质上来源于西方传统文化的制度怎样能激发中国民众的尊重和信仰呢?其实民意并不是生来就与司法不相融合,司法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民意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意随之变化,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也发生变化,司法也必须跟随着民意改变。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司法有时候不能与时俱进,虽然我们不愿意看到这种现象,但有时难免事与愿违。[6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可见,不管当下社会的发展已经多么专业化,司法本身的专业性程度有多高,司法裁判仍然离不开不具有专业性的普通大众参与。换句话说司法权和公民权是有沟通的基础的。在实践中,从邓玉娇案到许霆案,从孙志刚案到李双江案,民意也始终关注着司法。当然,民意也不是总是理性的,正因如此,最高法院才强调要独立审判,“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就不顾法律,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65]那么,如何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合法合理地回应民意呢?(https://www.xing528.com)
在制度改革中回应民意的需求,并非一味顺从,如果让民众觉得改判的原因是因为缠诉、闹访的结果,那将是司法的悲哀,制度的改革不应该走向民粹主义。因此,只有将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救济手段,通过强化特定的制度供给来引导制度的改革,给行政权、司法权和公民权三者提供一个有序的对话和沟通的平台,在法官指导下,通过法官与当事人共同协商合作推进行政诉讼程序,才能重新修护已经受到损害的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和谐关系,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所谓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根本解决‘官’民矛盾,修复‘官’民关系,理顺群众的情绪,让社会重新回到和谐状态。”[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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