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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促进义务的分类与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诉讼促进义务的内容 (或对象) 是否具体,可以将诉讼促进义务分为一般诉讼促进义务和特别诉讼促进义务。[24]从一般诉讼促进义务与特别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中可以看出,特别诉讼促进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居于一般诉讼促进义务之特别规定的地位。故有关特别诉讼促进义务的规定应排除一般诉讼促进义务规定的适用,即一般诉讼促进义务规范不能被误解为具有补充特别诉讼促进义务规范之功能。

诉讼促进义务的分类与优化

依据诉讼促进义务的内容 (或对象) 是否具体,可以将诉讼促进义务分为一般诉讼促进义务和特别诉讼促进义务。

所谓一般诉讼促进义务,是指当事人依诉讼进行程度所显示的时点与范围提出诉讼资料的义务,[19]即通过课予当事人一般性的义务,促使其适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以符合其依诉讼状态必要与适当地促进诉讼的实施。

所谓特别诉讼促进义务,[20]亦称个别诉讼促进义务,是将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予以精确化,[21]即针对某些对程序促进特别重要的情形,立法规定某个具体时点,当诉讼临界该时点时,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提出相应诉讼资料。详言之,基于各种考量,立法设定某些裁定期间,将程序分成不同阶段 (即阶段化),倘若当事人不在法院所裁定的期间内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在一定条件下便会遭致失权制裁。这些裁定期间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争点说明期间、[22]第275条规定的被告书面答辩的期间、[23]原告对被告答辩提出书面意见 (即原告的再主张)的期间和第276条规定的被告进行书面准备期间、原告对被告答辩提出书面意见 (即原告的再主张) 的期间等。[24](www.xing528.com)

从一般诉讼促进义务与特别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中可以看出,特别诉讼促进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居于一般诉讼促进义务之特别规定的地位。故有关特别诉讼促进义务的规定应排除一般诉讼促进义务规定的适用,即一般诉讼促进义务规范不能被误解为具有补充特别诉讼促进义务规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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