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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来的江南三角洲低地圩田开发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江南三角洲,唐代末年开始的低湿地开发,从北宋一直持续到明代中期。这意味着唐末以来江南三角洲低地圩田开发的结束。当存在适合圩田开发的土地,能够以相对低的成本开发耕地的时候,只要存在对米谷的需求,资本就会投向土地开发和农业的直接经营。同时,笔者在江南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开发史的实地调查中,形成了和这完全不同的印象。

唐代以来的江南三角洲低地圩田开发及其影响

16世纪下半叶以后,由于人口增加以及新大陆作物的引进,在这基础上出现了山地开发。而在此之前,中国经济的扩大主要依赖于低地开发。在江南三角洲,唐代末年开始的低湿地开发,从北宋一直持续到明代中期。对于不断增加的耕地,国家权力不可能及时把握。14世纪初,元代的延祐经理,从方志记载来看,在江南三角洲就到南京台地东端的镇江府区域为止,浙西三角洲低地的丈量,要到明初才进行。南宋贾似道恶名远扬的公田政策,应该从政府未能把握新田不断增加这一前提来理解。元代皇室、贵族、寺院等所拥有的庄田,大多设定在这一区域,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明初有名的江南官田重赋,正是由于存在新田不断增加这一事实,才有可能实现重赋。只要贯彻原额主义,只要低地圩田造田还在持续,在该地财富的产出、流动、分配结构中,就能充分消化这种重赋。

不久以后,在最早开始开发的苏州附近,不再有适宜开发的土地,于是最早(15世纪中叶)进入了圩田开发的最后阶段——分圩。正如森正夫详细考证的,处理官田重赋的是周忱,正是他最早实施了有系统的分圩政策,这两件事同时由周忱来进行不是偶然的。在地势最低的吴江青浦一带,从17世纪上半叶到中叶进行了有组织的分圩,其后就不再有关于分圩的议论。这意味着唐末以来江南三角洲低地圩田开发的结束。此后的开发转向东部地势稍高的地区。

对于江南的地主制,也应和这一开发史结合起来考察。当存在适合圩田开发的土地,能够以相对低的成本开发耕地的时候,只要存在对米谷的需求,资本就会投向土地开发和农业的直接经营。这里的劳动力,根据小山正明的描述,或者根据北田英人对低地开发初期陆龟蒙庄园的描述,以及后引的李日华《味水轩日记》的记述,在经济上对地主的从属性强(因而往往伴随着人身的隶属),是奴仆、佃仆的形象。同时,笔者在江南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开发史的实地调查中,形成了和这完全不同的印象。在珠江三角洲最顶端的万顷沙围基开发中,宗族等地主(即“出资者”)拿出资金设置堤防、水门(进行潮汐灌溉)、聚落(围基上的茅屋,附带防御设施),招募有经营能力的佃户,自家拥有“牛、船、车”是农民应召的必要条件。西泽治彦关于江北盐垦的口头报告中也说到,新田基本具备耕作条件后,所招的佃农不是附近的江北人,而是有资金并且有种棉经验的江南地势稍高地区的富裕农民。在投资者完成生产基础设施的农田上,由自立的小农来经营,这两者结合的开发模式也是存在的。在长达七百年的江南三角洲低地开发中,有没有这种开发模式的存在呢?较多的佃农集中居住在地主的附近,可能是出于开发阶段三角洲的治安状况恶劣,为防备水贼等的袭击而集体居住,未必都是佃农对地主隶属关系的表现。当然,为了家庭生计的周转,农民经常性地向地主借性命米、工本米的史料记载也不能无视,从属性较强的佃农也确实存在。不可否定,他们往往是“义男”“家人”,即属于“奴婢”(雇工人)的身份。这里想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是这种自立程度较低的佃农。

在三角洲开发的过程中,劳动力是如何来的呢?在珠江三角洲的调查中查明,一般的过程是从船上生活捕鱼和打工,称作“流柴水”)到半定居(居住棚屋,补充农忙时的劳动力不足,即“短工”),然后成为定居(落户)的农民。这一过程的第一和第二阶段(有时甚至在到达第三阶段以后)是完全可逆的。在江南三角洲,如前所述,低地开发已经在明末清初完成,有关移居、开村的由来,农民们的记忆早已消失在遥远的远方。但是在江南也可以找到同样的痕迹。在地势最低的青浦县中也属于地势最低的朱家角镇沙家埭行政村金家沙,是来自苏北绍兴(也包括来自苏北的重新移居)的人组成的移居村落,他们经历了从船上生活(捕鱼、短工)、草棚居住,到成为农民(同时继续打鱼)的过程。在江南三角洲,属于开发晚期的东部地势稍高的地区,这种记忆就更为鲜明。嘉定县最北面的娄塘镇是地势较高的植棉地带,农民的移居传说,大都是在坐船漂流途中,因为碗掉下来,所以就停下定居。三角洲既是定居农民的世界,同时也是非定居的船民的世界。解放后,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强制许多人定居,但也还存在众多的内陆渔民,船上生活的意愿并没有消失。

明代,稍有财富,能为父母、祖父母定制墓志铭的江南三角洲农民(乡居地主),在他们的家谱记载中,往往是格式化的始祖传说“扈从宋南渡”云云。这种传说姑且不论,在一些稍具体的始迁祖传承中,大致从浙东、苏州等西部往东迁的较多。作为移居的缘由,往往是“入赘”,因此“本姓”某某等记载频繁出现。单纯的婚姻、入赘[4]可能是成为定居农民的契机,但从明代无锡的安氏(东林派安希范家族)来看,实际上也有可能作为“义男”收养,而称作“入赘”的。(www.xing528.com)

安氏家族在明末出了安如山(嘉靖八年进士)、安希范(万历十四年进士)、安广居(崇祯六年举人,十三年副榜)等乡绅,关于这一家族的史料,希范有文集[5],广居有日记[6]传世,还有嘉庆年间所修的族谱《胶山安氏黄氏家乘合抄》(书名按“犹他族谱协会”的目录,以下简称《家乘》)。东洋文化研究所只收藏族谱中末尾卷十六的义庄规约《赡族录》,但“犹他族谱协会”所藏的族谱微缩胶卷可以查阅全卷。族谱中虽然把北宋末期的枢密使安涛作为安氏始祖,但以后的传承不明,迁往无锡的时期和始迁祖也不明。从第一世元末安元卿开始,第二代安汝德明初任金华府同知。问题是第三代,安汝德有儿子二人(安宇、安宙),各有子孙繁衍,但又将长洲县的黄仲茂收为养子。安如山等人实际上是仲茂的子孙。仲茂有四个儿子,除了一人无后以外,两个儿子姓安,一个姓黄。这黄氏也在无锡的相同地方繁衍后代,清代大概有族谱《华山黄氏谱》(以下简称《黄谱》)存世,《家乘》多处引用《黄谱》。《家乘》题为“合抄”,是因为卷四、卷五题作《泽上宗谱》,只记载宇、宙一系,而卷六、卷七题为《胶山新谱》(以下简称《新谱》),记载仲茂一支。《新谱》可能就是以《黄谱》为基础编写的。

据《家乘》卷一第三世仲茂条所引的《黄谱》,有“仲茂立嗣汝德”,卷六仲茂的记述为“妻安氏”。如果确实如此,安氏的《家乘》中应该有所记载,但立嗣的事以及夫人姓氏都没有记载(同代的宇、宙的夫人姓氏都有记载)。而且卷六、卷七的《新谱》把仲茂作为第一世,世代的数法也不同。这表明两支并不是同一家族。

其他还有不可思议之处。仲茂和宇、宙两系的下一代名字都有“以”字;而到第五代,即宇、宙的孙子辈,名字都有“示”字旁;仲茂的孙子辈(第三世,相当于第五世)的名字却都是庠、序、学、校等,没有“示”字旁。但曾孙三人(第四世,相当于第六世)的名字如“祚”等,都有“示”字旁。如果仲茂真的进入了安氏家族,作为同族对待,这种奇怪的区别是不可能出现的。估计《家乘》和《新谱》中有一种,或者两种都是后世假托,不然的话很有可能当时就把两系当作不同的宗族来看待的。可以想象,如山等人的祖先仲茂并不是作为家族的一员入赘,有可能是作为“义男”被收养的。

据各种记载,仲茂一支在第五世(相当于宇、宙一系的第七世)安国的时候发家致富(详后)。其后是如山、希范等延续,上升为乡绅家族。而宇、宙一系,宙配戍云南楚雄卫,其子以式及其后代,在当地成了举人、贡士。而留在无锡的“宇”系以忠一支以及“宙”系以文一支的子孙中,只有少数的生员,连出仕贡生都没有(唯一的记载是以文一系第十三世女性出嫁无锡浦氏,所生儿子即著有《史通通释》的进士浦起龙)。大概是无锡安氏的宇、宙一系未能成为乡绅家族,于是和先祖时代的“义男”(奴仆)仲茂一系通谱(连谱)的吧。这样看来,所谓“入赘”,很有可能也包括作为义男(奴仆)投靠(被收养)的情形,后世子孙社会地位上升后,把这种收养奴仆美称为“入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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