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代表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二层次是以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为代表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层次是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为代表的地区性商业银行。后两个层次的商业银行规模小、资历浅,因此将其划分为中小银行。
在打破市场垄断、以竞争促进效率的金融改革理论和舆论导向的作用下,中小银行在我国从无到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尽管我国银行业集中率近年来有所下降,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加大,但绝对水平仍然过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贷款、存款的都在70%以上。按照贝恩分类法,我国银行业仍然是属于极高寡占型。
出于所有制、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的考虑,掌握绝大部分信贷资金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积极性,甚至可以说存在严重的金融排斥。在间接融资居主导地位的融资格局下,受国有大银行金融排斥的中小企业,只能寄厚望于发展严重不足的中小银行,中小企业也就难逃“资金瓶颈成为发展桎梏”的命运。据钱颖一(Qian Ying Yi)的测算,在20世纪80年代,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只占金融中介机构全部贷款20%左右。[2]据调查,2009年1—4月累计新增的5.17亿元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的增加额度约占5%,即使按照最乐观的估计,也不会超过10%。在中小银行发展不足的背景下,融资困难严重地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企业进一步发展,由此放慢了中小企业就业的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扩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https://www.xing528.com)
(1)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限制与条件。囿于传统所有制观念束缚,民营经济与私人资本基本没有合法渠道进入银行业。受其影响:一是融资方面,绩效良好并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力量的民营企业无从得到足够的外部资金支持。二是市场竞争格局方面,中小银行发展不足,无法实现由竞争引入产生的效率、服务质量的提高和银行业稳定性的加强;无法通过“示范效应”和“竞争压力”推进国有大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演变。三是金融改革战略方面,发展不足的中小银行根本不能冲击国有金融的垄断制度,其意义仅在于为国有金融部门的经营业绩的市场评价提供一个可以比较的参照系,根本不能发挥体制外制度变迁向体制内渗透的扩散效应。放宽银行业对所有制成分的限制,使私营资本有机会进入银行业,不仅能够解决银行业整体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缺陷,更可以为充满生机的中小民营企业转变经营体制提供外部支持。
(2)加大重组力度,突破中小银行地域限制。目前,中部地区中小银行的重组可以采取建立战略联盟、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和中小银行间并购重组三种具体模式,中小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发展的模式。①战略联盟。有一种合作竞争形式是中小银行低成本拓展生存空间的一种途径,中小银行可以通过建立联盟达到降低业务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获取新知识的目标。按照联盟范围和程度的不同,战略联盟可分为功能协议式联盟和股权参与式联盟两种具体形式,中小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联盟形式和联盟伙伴,努力防范联盟中的道德风险,设计包括信任机制、组织学习机制和保护机制在内的一整套联盟运行机制,约束参与各方行为,保证联盟战略目标的实现。②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从中小银行的角度来看,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是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了一种股权参与式战略联盟,力求通过联盟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但是,不能单纯为了引进而引进,而是要真正着力于“利用”战略投资者在各方面的优势,通过重组切实达到改进治理机制,提高治理效果的目标。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银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水平和信息透明度,防范境内中小银行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的目标相容性风险和文化相容性风险,真正达到引资的目标。③中小银行间并购重组。中小银行之间并购重组同样是中小银行可选择的一条重组路径,并购能够使中小银行突破现有地域限制,扩大规模,进入新的市场。各家银行必须根据自身发展和外部支持情况,选择合适的重组模式。为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在中小银行并购重组中,应通过实质性投入帮助地方性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化解历史包袱,同时还应发挥积极的引导、协调作用,推动重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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