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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则:免罪原则、赎刑原则和上下比罪原则的发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七岁以下的幼童以及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不予以刑事处罚。根据《尚书·吕刑》的记载,对于处以墨、劓、剕、宫、大辟有疑义的,均可以“赎刑”的方式,分别缴纳相应数量的财物之后则予以宽免刑罚。在刑事法律发展的早期,“上下比罪”的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当时的社会秩序,但同时也使定罪量刑有较大的随意性。

刑法原则:免罪原则、赎刑原则和上下比罪原则的发展

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虽然保障贵族等级特权,但同时也体现出“明德慎罚”“重民”等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进步意义。

(一)矜老恤幼

礼记·曲礼》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据此,七岁以下的幼童以及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不予以刑事处罚。这些内容体现出“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的政策,同时也表明当时的统治者开始注意到幼童、老人以及“蠢愚”等人在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以及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所以对这些人的犯罪行为不施以刑事处罚,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维持统治秩序的目的。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根据记载,西周时期的法律对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以及惯犯、偶犯有了明确的区分,认识到故意犯罪和惯常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尚书·康诰》的记载,西周法律明确区分“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眚”为过失,“非眚”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而为之。若行为人所犯是“非眚”、“惟终”,虽然罪小,“乃不可不杀”;若行为人所犯为“眚”、“非终”,则所犯虽为“大罪”,“时乃不可杀”。(www.xing528.com)

(三)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尚书·吕刑》载:“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于处以“五刑”有疑义的,则减轻处罚,以“五罚”论之;对于处以“五罚”有疑义的,并且是过失犯罪,则“正于五过”予以赦免。根据《尚书·吕刑》的记载,对于处以墨、劓、剕、宫、大辟有疑义的,均可以“赎刑”的方式,分别缴纳相应数量的财物之后则予以宽免刑罚。此外,《礼记·王制》载:“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对于有疑义的案件,应广泛地听取民众的意见,若大家都认为是有疑问的,则予以赦免。

(四)“上下比罪”,“列用中罚”

《尚书·吕刑》提出“上下比罪”的原则,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罪行的轻重,比照有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礼记·王制》也载:“凡听五刑之讼……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在刑事法律发展的早期,“上下比罪”的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当时的社会秩序,但同时也使定罪量刑有较大的随意性。此外,《尚书·吕刑》还提出,“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20]意为若犯了重罪,应从轻处罚的,则以轻刑处罚;若犯了轻罪,应从重处罚的,则处以重刑,刑罚的轻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权衡斟酌,其要求则是“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21],即谨慎地处理案件和进行司法审判,根据法律施以适当的刑罚,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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