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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的比较与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等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所以,春秋晚期的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所引发的争论显示出宗族治理社会的模式行将崩溃,法令的适用对象开始超出宗族的范围。因此,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所体现的是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变问题,意味着宗族法令时代行将结束,集权律令时代即将到来,“铸刑书”与“铸刑鼎”本身与法律的公开问题并无实质性关联。

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的比较与优化

(一)郑国“铸刑书”和邓析作“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因地处晋、楚两国之间,外部受到两国的经济和军事压力,内部大夫专权,内乱迭出。大夫子产执政时,认识到民心的向背和“得民”的重要性[30],认为“道之以教,乃迹天地、逆顺、强柔,以咸全御”[31],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意图破除旧制度中的一些弊病和习俗,“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得到民众的称颂。[32]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33]。郑国“铸刑书”成为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重要内容。当然,有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很早就制定、公布法令,法令在制定后予以公布是周秦之际的惯常做法,从西周的“宪刑”“悬法”到春秋时期郑国的“铸刑书”,都是“公布成文法”在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34]

郑国在“铸刑书”之后,邓析于公元前501年作“竹刑”,即邓析“私造刑法”,因其将法律条文书写在竹简之上,所以被称为“竹刑”。[35]邓析对子产推行的一些改革不满,曾“数难子产之治”[36],并且邓析教人诉讼,“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37]“巧辩而乱法”[38],因而“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39]邓析利用统治阶级的法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破坏了社会统治秩序,而这正是下文所述的叔向等人当时所担忧的问题之一。

(二)晋国“铸刑鼎”

晋国在经历了诸子争权夺位的内乱之后,特别是晋献公时的“骊姬之乱”之后,不再立公子为贵族,晋国从此“无公族”,政治权力逐渐落入异姓卿大夫之手,导致“政在大夫”,但是“大夫多贪,求欲无厌”[40],他们之间相互争斗,争权夺利。到春秋晚期,在晋国形成了韩、魏、赵、范、知(智)、中行六大族,即所谓的“六卿”。当时的晋国,“宫室滋侈”,“政刑之不修,寇盗充斥”,被认为“晋君将失政矣”。[41]为整顿秩序,加强统治,晋国于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42],即把之前的执政范宣子所作的刑书公布于鼎上。

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等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在当时的社会变化和制度转型时期,这些事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三)“铸刑书”与“铸刑鼎”引起的争论(www.xing528.com)

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在郑国“铸刑书”之后,出身晋国公族的叔向派人送给子产一封信,在信中针对此事谈了自己的看法:“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还说道,“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43]在叔向看来,贤明的统治者“仪刑文王”,并不依靠法律来进行统治,以前之所以不公布法律,是因为老百姓知道了法律规定之后,就会“弃礼用法”,抛弃“礼”、“义”、“仁”、“信”,导致争讼滋繁,所以他认为,一个国家将要灭亡之时,必定是会多发布政令、颁布法律。所以,在叔向看来,“礼”仍应是社会统治的根本和基础,“刑辟”只是“礼”的辅助。对此,子产的回复是:“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44]言下之意,子产发布和实施的政令,包括“铸刑书”在内,只是用以挽救当时郑国的政治统治,但是子产并未摈弃“礼治”,仍将“礼”视为统治的重要基础。[45]

左传·昭公六年》还记载了晋臣士文伯对此事的预言。他说,当大火星(即心宿)出现时,郑国就要遭受火灾,因为刑器是用火铸造出来的,其中还包含着能引起争端的法律,这并非吉兆。[46]后来,士文伯的预言应验了:“六月丙戌,郑灾。”

2.鲁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晋国“铸刑鼎”之后,遭到鲁国孔子等人的反对。孔子主张通过区别贵贱的礼的规范,维系等级身份,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构建。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47]在一定意义上追求形式平等的“法”与区别等级贵贱的“礼”之间产生了矛盾,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要遵守法律,所以,贵族的等级身份和阶层特权受到极大地限制,有些贵族的身份与特权甚至不复存在。通过“公布成文法”等活动,旧有的等级秩序遭到破坏,原有的贵族特权受到限制,因而遭到失去特权阶层的旧贵族的反对。此外,孔子也指出:“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48]由此,孔子并非反对法律的存在和“铸刑鼎”本身,而是因为晋国所铸的“刑书”是“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公布这样的法律并非长治久安之道。

(四)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的意义

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作为“成文法运动”的重要活动,革除了“临事制刑”的恣意性与“秘密法律”的弊端,破除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与司法专擅。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礼崩乐坏”,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但是并未否定贵族特权和身份等级制度。相关研究表明,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礼器铭文具有鲜明的宗族性特征,而《左传》所记载的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等事件发生在当时的国家和社会发生剧变的前夜战国以后的青铜铭文更为平民化、生活化,其法令铭文也不像以前那样体现出明显的宗族性。所以,春秋晚期的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所引发的争论显示出宗族治理社会的模式行将崩溃,法令的适用对象开始超出宗族的范围。因此,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所体现的是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变问题,意味着宗族法令时代行将结束,集权律令时代即将到来,“铸刑书”与“铸刑鼎”本身与法律的公开问题并无实质性关联。[49]

相对于夏商时期的“神权统治”和西周时期的“礼治”,此后的“法律之治”成为国家统治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转变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是各国在当时激烈的竞争和斗争环境中的选择,客观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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